农村“互助养老”,还须管理服务助力。首先,必须将农村“互助养老”,纳入公共养老服务体系,进行统一规范,地方政府实行政策扶持和精神帮扶双管齐下。一方面,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完善“互助养老”设施配套建设,强化社区公共医疗服务,落实老年人相关补贴制度,着重解决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等问题。另一方面,开展亲情牵手活动,鼓励大学生、部队官兵等青年群体,与老人结为国策亲戚,为他们提供精神慰藉和亲情抚慰。
8日,中国老龄协会在京发布《中国农村互助养老研究报告》。该报告基于2017-2020年对北京、上海、河北等9省市农村互助养老的发展状况实地调研完成。报告指出,农村互助养老通过组织化、规范化的方式,利用邻里熟人提供互助志愿服务,符合农村老年人低成本获得服务以及参与集体生活的社会养老需求。同时,互助养老具有低成本、非营利、多元参与、灵活多样的特点,是解决农村养老服务供给不足的有效途径。(12月9日央广网)
毋庸置疑,家庭是法定养老主体和老年人养老的基本保障。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转型和城乡群众生活方式的转变,全社会正面临家庭养老功能日益弱化问题,这在农村表现得更加突出。在养老机构无法满足需求,农村独居、留守老人日益增长的情况下,部分地区开始尝试“互助养老”:让老人们集中居住,在生活上相互照料。这种模式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养老资源紧张的态势,是社区养老和居家养老的一种融合,将会成为公共养老的一种有益补充。
成本低,是“互助养老”的首要优点。对农村老人来说,要是进养老院,每月至少需要1000多元的费用,对自己和子女来说都是不小的负担。而“互助养老”,日常与邻居们热闹相聚,实现“零成本”互助。对于政府部门而言,农村“互助养老”模式,所需的公共投入也相对较低。同时,机制灵活、操作方便,是另一大好处。特别是,参与“互助养老”,提高了农村老人的生活质量,不仅有了生活上的互相照应、心理上的互相关爱,还在精神上得到文化指引,晚年生活变得“高雅”起来。
然而,对于互助型养老机构的具体管理,至今还没有相关的法律规范。当遇到涉及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意外伤害责任认定和争议解决方式等方面的问题时,到底应该适用哪一套办法,至今仍不明确,这为“互助养老”可能产生的法律纠纷埋下了隐患。可见,从长远来看,虽然“互助养老”是一种群众自治、政府扶持、社会参与的良性发展模式,但如何整合更多城乡资源为农村老人提供优质服务,如何为农村社区的“互助养老”模式提供体系化、制度性支撑,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换言之,农村“互助养老”,还须管理服务助力。首先,必须将农村“互助养老”,纳入公共养老服务体系,进行统一规范,地方政府实行政策扶持和精神帮扶双管齐下。一方面,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完善“互助养老”设施配套建设,强化社区公共医疗服务,落实老年人相关补贴制度,着重解决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等问题。另一方面,开展亲情牵手活动,鼓励大学生、部队官兵等青年群体,与老人结为国策亲戚,为他们提供精神慰藉和亲情抚慰。特别是,推动“互助养老”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进行日常的指导、检查、考核、评优、奖励等,不断完善和提升“互助养老”模式,使其健康有序发展。(◎汪昌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