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天路滑,外卖骑手赶着给买家送餐,车速较快,在抢道过程中不慎自己摔伤。住院12天后,外卖骑手贾政(化名)向外卖公司提出索赔,但外卖公司却表示,公司已为骑手购买保险,骑手为成年人,自己不注意观察路面和行人,车速较快,也应负一定的事故责任,而赔偿款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索赔未果,贾政将某外卖公司、某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费用共计七万余元。近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外卖骑手对此次事故的发生承担20%的民事责任,其余80%的民事责任由承保骑手雇主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和外卖公司分别承担。
现场:骑手送餐途中抢道摔伤
贾政是某外卖公司注册骑手,去年8月的一天下午,天空下着细雨,路面湿滑,贾政为赶时间,车速较快,在抢道过程中不慎摔倒造成腿部受伤。贾政受伤后就医,三天后医院诊断为“右膝髁间棘撕脱骨折”,并住院12天,因此次受伤,贾政表示共计花费医疗费用两万四千余元。后经山东某司法鉴定所鉴定,并出具鉴定书,其中标明:贾政不构成伤残等级;伤后误工期限为180天;伤后护理期限为60天,住院期间建议一人护理,其余时间1人护理;伤后营养期限为60天;后续治疗费用约需8000元。因此次鉴定,贾政花费鉴定费3000元。
另查明,某外卖公司在某保险公司处购买骑手雇主责任保险,雇员姓名为贾政,保障内容其中一条标明,意外医疗保险金:每人医疗费用限额5万元,被保险人的雇员因意外受伤,医疗费用范围包括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床位费、价差费及非自费药费部分,但不包括受伤员工的陪护费、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取暖费、空调费及安装假肢、假牙、假眼和残疾用具费用;误工费用:被保险人的雇员因意外事故住院期间的误工损失按照保单约定标准进行赔偿,每天赔偿标准按50元人民币,一年累计赔偿天数不超过180天,该雇员在评定伤残等级后,本项赔偿责任终止,前述列明的以外的项目和费用为除外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如营养费、康复费、辅助器械费、护理费、交通费、食宿费、精神损害赔偿等。
判决:外卖公司保险公司都担责
一审法院认为,此次事故,贾政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送外卖途中,骑行车速太快,未能尽到谨慎安全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自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贾政陈述及本案具体案情,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贾政对此次事故的发生承担20%的民事责任,其余80%的民事责任由承保骑手雇主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和外卖公司分别承担。
某保险公司为该外卖公司承保了骑手雇主责任险,某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对贾政医疗费用和误工费用承担赔偿责任,某外卖公司应对超出保险限额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经计算,某保险公司应赔付贾政医疗费19660.24元及误工费9000元(180×50),剩余误工费8250.81元、护理费5750.4元、营养费2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60元、后续治疗费6400元、鉴定费2400元,应由某外卖公司负担。据此判决,某保险公司在骑手雇主责任保险范围之内赔偿贾政28660.24元;某外卖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贾政26161.21元。某外卖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提醒:不抢时间安全第一
该案二审主审法官、济南中院民四庭副庭长刘继英表示,对于外卖骑手来说,作为城市中的打工族,虽然挣钱辛苦、生活不易,但是要时刻不忘遵守交通规则和安全文明骑行意识,这样才能有益于他人和自己生命财产安全的保护,也有益于文明城市市民精神的传承与塑造。本案中,当天的天气是阴雨天,道路比较湿滑,事发地点是交叉路口,骑手应当注意观察、谨慎驾驶、减速慢行,但是骑手当时车速较快,在抢道过程中致使自己摔倒受伤,所幸没有撞到他人。本案中,人民法院在认定赔偿责任时,考虑到骑手自身行为的过错情形,相对减轻了对方的赔偿责任。因此,这个案例,也警示外卖骑手,不要只为抢订单、抢时间、抢速度,而忽视了交通安全和文明礼让规则,要时刻谨记安全第一,文明出行,做文明守法市民的表率。
对于具有人身安全事故风险较强的企业,应增强保险投保意识,以减少企业的意外损失。本案中,涉案外卖公司正是因为购买了雇主责任险,才大大减轻了企业的经营负担。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通讯员 周文鹏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编辑 张蕾 王之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