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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加班不满30小时捐300元”零容忍

2022-09-04 11:09:16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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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网友在社交平台爆料称,深圳一公司新发布了《关于严格执行加班制度的公告》,该公司要求员工每月加班时长必须达到30小时,加班到晚上20:30给予最高20元餐补。如果员工加班未达到30小时,需要向公司乐捐300元。(9月3日《潇湘晨报》)

见过加班的,但未曾见过如此规定“加班”的,居然要求员工每月加班时长必须达到30小时,如果未达到,需要向公司乐捐300元。这得有多嚣张才敢这么规定。本以为这是个谣言,当事公司该辟谣,可偏偏公司称,属实,当事公司法定代表人表示,这是公司内部的事情。公司内部的规定大于天?大于法律?加班不满30小时捐300元的底气为何十足?

据了解,当事公司在招聘软件上并没有“加班不满30小时捐300元”的说法,估计是怕吓跑应聘者,可能也是怕招聘平台无法审核通过。但一旦将员工招进来了,“狐狸尾巴”就露出来了。

加班虽然不可避免,但加班的时长却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四十一条规定:“若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个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毫无疑问,加班一方面要获得员工的同意,另一方面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间,还要支付加班费。可当事公司的规定则是典型的“强迫加班”,所谓的“乐捐”就是罚款,不给加班费还要倒扣钱,这算哪门子规定?

加班不满30小时捐300元,公然对抗法律,无视员工意愿。加班在一些企业已经成为“常态”,但过度的加班文化却是对企业文化的戕害。可由于企业的短视,一些企业管理者偏好“加班”,误认为加班越多越好,哪怕根本不需要加班,也要加班,这种为加班而加班的“形式加班”不但害了员工也害了企业。企业的加班如果不是很“厉害”,恐怕很难引起关注,这也是加班不满30小时捐300元的底气之一,除此之外,监管部门对加班的监管力度弱;处罚不严厉;员工维权意识薄弱或是不想因为加班而维权等等原因,也使企业违法变得有恃无恐。

法律底线不容践踏,员工的尊重不容践踏,员工的权益不容侵犯。唯有依法严惩,依法维权,才能使企业意识到法律的尊严,不敢如此公然挑战法律。对于“违法加班”应该“零容忍”,不能退却。(◎王军荣)

速豹新闻网·山东商报编辑:崔妮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