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手机送耳机”“买奶粉赠小彩碗”“买护肤品送小样”……不管实体店还是电商,买东西送赠品都成了一种被广泛应用的促销手段。但结合之前“双十一”“双十二”期间媒体的报道,一些商家把“三无”产品、过期商品作为赠品;还有的商家声称“买一送一”,却不注明赠送物品的品名,导致赠送物品和销售商品相差悬殊。
对于消费者来说,买一送一,甚至买一送多,显然很划算,如果赠品具有高附加值,就更容易让人心动;对于商家来说,赠品往往是低成本高价值,能够大大提高成交率,让商家的生意锦上添花。
但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消费者还是商家,对于赠品都有一些误解。不少消费者认为,赠品是送的,找商家理论有点底气不足,反正坏了也没啥损失。面对个别消费者的询问,商家也会以“商品是赠品”为理由搪塞——“赠品只是一点心意,又不要钱,还想咋样?”对于赠品出现的质量问题,商家往往拒不履行“三包”承诺。问题的关键在于,商家销售时展示的赠品,是消费者选择购买的重要考量因素。基于此,在购买商品时,卖方承诺赠送赠品的,赠送赠品的内容是买卖合同的一部分,商家应该按约履行。有业内人士表示,如果拒绝赠送或者赠送的商品与约定不符,属于违约行为。
对于赠品存在质量问题的现象,我国已有多部相关法律予以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如果赠品有质量问题致买方人身、财产损失的,买方可以选择向卖方主张违约赔偿或者侵权赔偿。如果赠品仅是质量不合格,买方可以以卖方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不适当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否则,其内容无效。商家“赠送商品概不退换”“赠送商品不三包”等搪塞行为,其实属于单方面的霸王条款,并不受法律保护。今年3月15日正式实施的《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八条规定,奖品、赠品、换购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电子商务经营者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得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提供或者商品属于换购为理由主张免责。
显而易见,赠品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才会得到的附带品,这并不是商家的无偿“恩赐”,实质上还是一种买卖行为,商家应对赠品承担与所售商品相同的责任。商家不能只是把赠品作为交易前的宣传手段,成功吸引眼球后又不履约,和设置赠品的初衷不符。出尔反尔,又何来信誉可言?搬起石头砸的还是商家自己的脚。
话说回来,如果一件商品的赠品质量都过硬,本身不就是对自家产品品质的彰显吗?希望商家着眼长远发展,在进行赠品营销时少些“套路”,多些真诚。这不仅需要相关部门加强监管,还需要更多商家能够诚信经营,以及遇到问题的消费者能够积极维权,如此才有利于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赵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