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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发文明确4种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2022-04-01 17:10:31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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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济南市发展改革委、济南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济南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4种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通知》自2022年4月2日起执行。济南市疫情防控结束后,相关价格监管措施即行取消。  

《通知》明确了4种哄抬价格的情形:一是《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市监竞争〔2020〕21号文件规定的哄抬价格行为;二是商品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超过2022年3月29日前(含当日,下同)最后一次实际交易进销差价率的;三是商品进货成本发生变化,相关商品进销差价率未与2022年3月29日前保持一致并扩大的;四是2022年3月29日前未实际销售,或者2022年3月29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以及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进销差价率超过45%对外销售的。  

需要说明的是,对2022年3月29日前未实际销售,或者2022年3月29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以及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进销差价率超过45%认定为哄抬价格行为,其进销差价率的确定原则,既考虑济南市防疫物资、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情况,又做到要切实稳定市场价格秩序。  

《通知》规定,经营者相关哄抬价格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济南市疫情防控结束后,相关价格监管措施即行取消。届时,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及时向社会公告。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于蓓蕾 刘佳宁

速豹新闻网·山东商报编辑:王之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