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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母诉刘鑫案一审宣判

2022-01-10 11:34:48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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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江歌母亲江秋莲诉刘鑫(现改名刘某曦)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在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判决被告刘某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来源 城阳区法院微博

速豹新闻网·山东商报编辑:王之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