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大巴车我说它坏了它马上坏,我说它好了,它马上就好。”“我不上车你们上车没有任何意义,进去就大大方方地挑,挑完看完买了就出来。人手一个小袋子,我看见了就可以上车走。”
据南方都市报7月30日报道,有网友发视频称,其去四川九寨沟旅游时,导游放狠话要求游客购物。随后,阿坝州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表示,依法对涉事导游和旅行社进行立案调查,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无独有偶,7月29日极目新闻报道,游客参加跟团游途中遭导游强制购物,导游竟然威胁说“不是你死就是我死”。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综合执法监督局7月28日晚发布情况通报,表示“将严格依法处理”。
我国旅游法第35条第2款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为了避免“一刀切”,该款又规定: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实践中,一些旅行社和导游“引导”游客签署“补充服务协议”,利用的也正是这一“但书”条款。可是,相关购物项目的推荐和协商过程如何呢?从上述报道的实际情况来看,所谓“协商”已经变成了威胁乃至“以命相搏”,显然违背了上述“但书”条款。旅游法规定,导游上岗前要经过专业培训,对相关规定他们不至于一无所知,而且此类现象屡屡被曝光和处罚,为何还是屡禁不绝?
“总是曝光,又总是出现这样的导游、这样的旅行团,问题出在哪里?”在相关新闻评论区,在类似“重罚”“彻查”的呼声之外,要求深究根源的留言获得了更多点赞。可见,要根治“导游刺客”现象,“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的处理方式已经让人有些“心里没底”了,深挖现象背后的深层原因,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策。
查处、打击和强化管理的力度尚不足以对“导游刺客”形成足够的威慑力,可能是原因之一。“导游刺客”的现象一旦查实,我们往往看到涉事导游被处罚,而有的旅行社通过与导游“脱钩”躲过了处罚,即使有的停业整顿了,整顿和验收过程也不够公开透明,导致实际效果难以保证。此外,旅游法第35条还规定,发生强行购物、擅自增加付费旅游项目等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这一规定的落地情况,从相关报道中还很少见到。这也需要消费者切实拿起法律武器主张权益,倒逼旅行社规范经营。
严格执法和规范管理之外,景点所在地对“旅游产业”的理解和制度设计,可能是更深一层的原因。旅游法第4条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景点应体现公益性,是否意味着导游、餐饮、交通、住宿等相关领域就与公益无关了呢?要知道,旅游链条上的种种“卖点”,归根溯源都是来自景点本身。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是旅游业长远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也是旅游法的明确要求。因此,有效遏制“导游刺客”乱象,还需要景点所在地区能在整体产业规划上着力,让景点乃至整个旅游链条一起成为所在地区的靓丽名片,为当地发展带来更为长远的综合效益。(柴春元)
来源 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