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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妻灭子案”启动再审四年后开庭

2020-09-18 09:40:24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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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年前,贵州男子李玉前被卷入“杀妻灭子案”,狱中他持续申诉“喊冤”。2016年,贵州高院启动再审程序,2017年召开庭前会议,直到今年9月16日,启动再审四年后,李玉前的家属和律师终于接到贵州高院的开庭通知,于2020年9月24日开庭审理。而李玉前已经入狱19年。

9月17日,李玉前的哥哥李玉山告诉山东商报·速豹新闻记者,此前同案原审被告人孟艳红(被控与李玉前存两性关系)仍然“下落不明”。“这次开庭会有一个结果。”申诉代理律师王万琼说。

李玉山和其母亲及李玉前岳母张林合,一家人都在积极帮助李玉前申诉。

婚外情引发杀人焚尸案

李玉前原是贵州省六盘水水城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炼铁厂铸铁厂的车间主任。同案被告人孟艳红是水钢炼铁厂运料车间工人。本案被害人是李玉前的妻子谢初明和年仅三岁半的儿子李明昊。法院判决认定,李玉前杀害了妻儿,孟艳红帮助其分尸、焚尸,并包庇李玉前。

李玉前在婚前与孟艳红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婚后向谢初明隐瞒此事。根据孟艳红的供述,从1995年至2000年期间,李玉前与孟艳红发生多次性关系,导致孟艳红流产七八次。

2000年4月,被害人谢初明最终还是知道了李玉前的不忠行为,但李玉前坚决不同意离婚。最终,谢初明原谅了李玉前,婚姻关系得以继续。

孟艳红多次找李玉前要求其与谢初明离婚与自己结婚未果。曾多次到李玉前的工作场所及家里讨要说法,还在2000年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称李玉前强奸她。

案发的2001年3月19日晚上10点半,在谢初明家玩耍的张慧(化名)见丈夫王军(化名)还没有来接自己回家,就自行回家了。晚上快11点,王军去李玉前家接老婆张慧,多次敲门无人应答,用公用电话打李玉前家的座机也无人接听。王军多次致电李玉前无果,然后就回家了,到家里时间是晚上11点20分。

据李玉前回忆,2001年3月20日凌晨3点,也就是王军离开李玉前家4个小时后,李玉前回到家中,妻子谢初明和儿子李明昊都不在家,他当时想是不是谢初明见自己晚上出去玩耍,生气带儿子去张慧家了。想到第二天厂里有重要的工作要做,他并没有及时去找妻儿。

3月20日、21日,李玉前一直找不到谢初明母子,厂里有很多人说在20日晚上看到一名女性用背箩背着东西到二号高炉去烧,有人称在背篓中看到一个孩子的手。于是李玉前到六盘水市公安局巴西分局报案,并将孟艳红列入重要嫌疑人。

2001年3月28日,六盘水市公安局将李玉前和孟艳红羁押,孟艳红在3月29日供述,谢初明母子被李玉前杀害并分尸,她帮助李玉前焚毁尸体。六盘水市公安局将李玉前列为杀人凶手。

2001年4月4日,羁押在六盘水市公安局已8天的李玉前被刑事拘留,在8天时间里,李玉前做了多次矛盾重重的供述,其间还有翻供,抗议公安机关的刑讯逼供行为。4月28日,李玉前被逮捕。

9月16日,李玉前家属和律师接到了开庭通告

李玉前被认定杀妻灭子

本案于2001年9月10日由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刑事判决书,李玉前与孟艳红均不服该判决上诉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高院于2001年11月20日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六盘水中院重审一审仍认定李玉前杀人焚尸,李玉前不服上诉后,贵州高院维持一审原判。

贵州高院终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2001年3月19日晚,李玉前与朋友在水城新客车站大光明旅社嫖娼,于次日凌晨3时许回到家,见谢初明对其不理睬,使其由平时对谢的怨恨转化为杀人恶念,冲到床上将谢初明杀死。谢的挣扎惊醒了睡在旁边的三岁半儿子李明昊,李明昊哭闹。因惧怕李明昊的哭声惊动邻居而使其罪行败露,李玉前又用枕巾捂住李明昊的口鼻,将李明昊捂死。为掩盖罪行,李玉前找来孟艳红,在其家中卧室将谢初明的尸体肢解,连同李明昊的尸体分装在编织袋内。

20日晚9点多钟,由孟艳红用背箩先将谢初明的尸块背到炼铁二号高炉,丢弃于运料皮带上转运到高炉内焚毁。返回李家后,孟又将剩下的尸块和谢初明及李明昊所穿的衣服分三次运到女单身楼宿舍304室,然后又用背箩背到炼铁二号高炉焚毁。后李玉前对其卧室分尸现场进行了清理。21日下午,李玉前到六盘水市公安局巴西分局报案称其妻儿于3月19日晚失踪。

供述前后矛盾疑点重重

后来,由徐昕、王万琼律师代理该案申诉后,发现了李玉前案的重重疑点。王万琼律师告诉记者,两名被告人的口供、李玉前前后供述及证人证言都存在多处矛盾。

王万琼律师表示,侦查机关在第一犯罪现场也就是李玉前家发现了血迹,通过科学技术鉴定,认定血迹系被害人谢初明的。2003年,贵州省公安厅对血迹形成原因作出鉴定,血迹系在外力作用下形成。但是上述鉴定都回避解释血迹是在死者被害过程中形成的还是在被害17个小时后形成的。

王万琼律师认为,被害人的真实被害时间存疑。司法机关认定被害时间是3月20日凌晨3点,证据全来自李玉前的口供,且没有别的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支撑。而且,司法机关认定分尸的工具是李玉前的菜刀,根据只有李玉前的供述和孟艳红的供述,而且两被告人对分尸工具作出了多次前后不一的供述。

司法机关采信了其中的一种说法,就是分尸工具是李玉前家的菜刀。“他们的供述都称将被害人的头砍下了,李玉前家的菜刀只是一把普通的家用菜刀,将一个正常人砍头分尸后没有任何痕迹不符合常理。”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宗兆洋

速豹新闻网·山东商报编辑:张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