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新闻频道>豹款新闻 > 内容详情

济南停车计费单位拟缩为半小时

2020-10-10 09:31:53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打印

近日,记者从济南市政府网站获悉,济南市发改委正就《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记者梳理对比发现,济南拟新增引导车辆首先使用地下(立体车库)停车泊位的规定,社会力量投建停车场,须按照“地上高于地下”的原则分别制定停车收费标准。市民可于2020年10月15日前将意见和建议通过书面形式邮寄或通过邮箱发送至济南市发改委,或者登录济南市政府网站,在“互动—调查征集”中留言。

停车计费单位缩为“半小时”

济南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借鉴同类城市成熟做法,济南以“中心高于外围、地上高于地下、路内高于路外、白天高于夜间、长时间高于短时间、暂停免费”五高五低一免费的原则草拟完成了《通知》。

《通知》明确济南停车区域划分和收费标准。根据交通拥堵情况等因素,济南由内到外划分为一类、二类、三类等三个区域。停车收费标准按照“中心高于外围”的原则,由高到低分别制定。同一区域内的停车收费标准,按照“路内高于路外”的原则,路内的道路停车泊位收费高于路外的公共停车场收费。

同时,缩短停车计费单位。借鉴国内同类城市的先进做法,新方案将停车计费单位从“1小时”缩短为“半小时”。“鼓励即停即走,提高停车泊位周转效率,促使车辆更加高效、更加理性使用停车位资源。同时进一步提高收费政策的合理性,解决好市民群众普遍反映的停车‘几分钟’按‘1小时’计算停车费用问题。”上述负责人表示。此外,济南拟实行累进递增收费。此次调价方案按照“长时间高于短时间”的原则,采用停车收费阶梯递增的方式,将停车时间分为“首小时内”和“首小时后”两个时段,并规定了“首小时后”的停车收费标准高于“首小时内”的收费标准,鼓励即停即走,尽量满足市民短时停车需求和解决停车资源不足问题。

停车场定价需“地上高于地下”

记者梳理发现,《通知》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新增“引导车辆地下(立体车库)停车”的内容。“为在全市范围内引导车辆地下(立体车库)停车,缓解交通压力,《通知》 将全市地上和地下(立体车库)停车泊位分为两种组合情形进行管理。地上和其周边地下(立体车库)停车泊位均属于政府定价或均属于市场调节价的,以收费标准的差别化引导车辆地下(立体车库)停车。地上泊位为政府定价,周边地下(立体车库)停车泊位为市场调节价,且地下车位存在空置,方案以技术手段引导车辆地下(立体车库)停车。”

济南拟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泊位,按照“地上高于地下”的原则制定相应停车收费标准。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如同时建有地上和地下(立体车库)停车泊位的,必须按照“地上高于地下”的原则分别制定停车收费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地下停车泊位(立体车库)收费标准高于周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道路停车泊位,且车辆大量在道路泊位停放而地下泊位存在长期空置的,“静态交通云平台”首先推送地下(立体车库)停车泊位信息供车辆预约使用,地下泊位饱和后再推送地上车位信息以供车辆预约使用。

|焦点|

老旧小区居民停车优惠来了

在提高停车收费标准的同时,新政策进一步加大优惠便民措施,在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设置了15分钟免费停车时间。考虑到医院的公益性,参考其他城市做法,将公立医院免费停车时间提高为25分钟。

同时,在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所)停车15分钟内(含15分钟)的,不得收取停车费;停车时长超出15分钟的,前15分钟纳入计费停车时长。其中济南火车站、济南遥墙国际机场、济南高铁西站、济南大明湖站、济南东站等六个交通枢纽提供快速接送客通道的,停车场可不设免费停车时间;不提供快速接送客通道的,需提供15分钟(含15分钟)免费停车时间。

《通知》拟明确,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场(所)计费时段分为白天和夜间,白天自8:00至20:00(含20:00),夜间自20:00至次日8:00(含8:00)。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费,夜间实行封顶计费。

此外,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场(所)白天、夜间跨时段停放的计费规则为:跨时段停放机动车累计时间不足15分钟的(公立医院内停车不足25分钟的),不收取停车费用;跨时段停放机动车累计时间超过15分钟(公立医院内停车超过25分钟)不足半小时的,按时段分界点前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 跨时段停放机动车累计时间超过半小时的,跨时段前停放超过10分钟的,实行跨时段分别计算、累计收费;跨时段前停放10分钟以内的,只按照跨时段后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

目前,济南开放式老旧小区存在停车泊位性质界定、停车泊位不足等问题,为充分保障小区居民的权益。新政策强调居民权利,规定了开放式老旧小区的停车泊位,必须制定对本小区居民停车收费的优惠措施,且优惠措施必须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居民同意。

为鼓励市民绿色消费、出行,减少汽车尾气对大气污染,新政策拟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纯电动汽车在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放服务的各类停车场(含实行市场调节价停车场)停车,可享受每次免费停车2小时(不含充电时间)、其余停车时间收费减半的优惠。非纯电动新能源汽车可享受每次免费停车1小时(不含充电时间)的优惠。

《通知》拟明确,市政道路停车泊位由公安机关交通部门设置、撤销,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销。市政道路停车泊位需提供有人值守服务,无人值守服务的不得收取停放服务费。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公寓等业主、物业使用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适用《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刘建宇

速豹新闻网·山东商报编辑:翟翔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