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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行凶后跳楼又砸死路人

2020-11-11 08:34:00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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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豹新闻网·山东商报记者 宗兆洋

11月5日,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警情通报》发布了一起捅死他人后跳楼又砸死路人的案件。2020年11月4日19时许,杨某明因个人纠纷持刀将缪某明砍伤,缪某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来,杨某明从万达公寓43层坠楼,正好砸中路人周某芳,45岁的周某芳经抢救无效死亡。此事件引发极大关注,11月10日,速豹新闻网·山东商报记者从周某芳家属处了解到,针对周某芳的案情,湛江市公安局已经成立联合调查组。

伤人跳楼又砸死路人

11月4日,案件发生当晚,目击者李强(化名)称,当时19时15分左右,他下班回家路上,“就看到有人围在那里,有人说有两个人跳楼了,后来又有人说是一个男的跳下来,把一个女的砸死了。”

案发周边的一家商户告诉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现场非常惨烈,“之前没见过跳楼的这个男的,后来我朋友说认识他,说他是一个人过,天天混。”

周边小区一家超市经理称,事发后,有120救护车前来,将伤者送到了医院,但听说因为伤势太重,没有抢救过来。后来又听说,男子是杀人后逃离作案现场,畏罪从万达公寓跳下,又砸死了人。

网传视频显示,男子跳楼地点为湛江市开发区万达广场5号楼,地上倒着一名男子,身体歪斜,周边有大摊血迹,另有几名急救人员正在抢救一名女子,将伤者抬上救护车。

11月5日,湛江警方通报称,2020年11月4日19时许,杨某明(男,55岁,湛江市赤坎区人) 在湛江市赤坎区新江路十巷缪某明(男,54岁,湛江市赤坎区人) 家中,因个人纠纷持刀将缪某明砍伤,缪某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杨某明逃离现场后,于5日0时许在湛江市开发区万达公寓43层坠楼,正好砸中路人周某芳(女,45岁,陕西省西安市人)。经现场医护人员诊断,杨某明当场死亡;周某芳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记者联系到缪某明的一名男性邻居大伟(化名),“当时听到了救命声,我就往下看,看到他浑身都是血。”

大伟称,当时缪某明用右手摁住伤口,站在路口求救,后来有邻居跑出门,有人从家里拿来医疗用品,帮缪某明包扎伤口,同时打110和120。随后,急救车把他接走。

据另一名周边商户于先生介绍,缪某明和杨某明是邻居关系,但杨某明吸毒,并且和邻里之间的关系很差,“好久之前在一起吃过饭,这个人打老婆,后来听说是已经离婚了,孩子跟着妈妈。”

于先生称,杨某明的父母已不在人世,他一个人生活。

家人情绪崩溃

而对于被砸身亡的周某芳,记者联系到其丈夫及朋友党先生。“现在她丈夫连续好几天没有休息好,整个人已经崩溃。”党先生称,周某芳夫妻俩是陕西西安人,周某芳从事人力资源行业,其丈夫在企业退休后,辅助周某芳的工作。这次夫妻俩来湛江市也是为了工作。

当晚两人出去也是为了谈业务,据党先生介绍,因为涉及湛江市的两个区,目前湛江市公安局已经成立了联合调查组,“我们相信公安部门的调查结果。”

对于民事赔偿问题,党先生称,等待公安部门的调查结果出来后再进行下一步。他表示,听说了一些杨某明的情况,“听说这个人吸毒之类的。”

11月10日,记者根据湛江市公安局值班室提供的“回应此事的科室”电话,多次拨打,均未拨通。

同类案件回放

2013年9月26日

事件:汕头一名男子谢某在陈店镇沟湖村某公寓楼吸食毒品后,产生幻觉,以为有人要抓捕他,于是逃至附近一楼房六楼的天台处藏匿。随后从天台跳下,谢某坠落后,砸中楼下的陈某,导致陈某抢救无效死亡。

认定:潮南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谢某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谢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19年6月1日

事件:四川眉山一小区发生一起跳楼致多人死亡的悲剧,年仅20多岁的小伙侯某(化名)跳楼后,砸中了正在楼下带孙子散步的张容(化名)和她不到3岁的孙子小陈(化名)。除了当场死亡的侯某和小陈外,张容送医院抢救6天后,也因治疗无效死亡。

认定:事件发生后,张容家人将侯某父母及物业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最后,侯某父母赔偿150余万元。

2019年12月24日晚

事件:两名参加艺考的女生并排从重庆沙坪坝区三峡广场经过,随后被一自杀跳楼的男子砸中,三人均不幸身亡。

| 律师说法|

可在遗产范围内进行民事赔偿

11月10日,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洪奇告诉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刑事部分,犯罪嫌疑人已经死亡,无法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赔偿部分,两个受害人都可提出索赔。缪某明需要根据事实,确定责任的承担,如果没有过错,杨某明承担全部责任。而周某芳是因高空坠落导致的死亡,杨某明需承担全部责任。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童德华接受媒体采访时称,坠楼“砸死人”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具体分析。

就杨某明案件来看,首先他上门将缪某明砍死,涉嫌故意杀人罪;其次,类似跳楼砸死路人的事件,取决于跳楼者的主观意图以及场合、时间等因素,如果明显可以预见跳楼将危害楼下人员,可能砸中他人并致其死亡的后果,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涉嫌故意杀人罪;如果跳楼者主观上没有危害楼下人员的意图,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则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另外倘若跳楼者是意外坠楼,属于意外事件,则不应当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可免除刑事处罚。那么,受害者或家属可否申请经济赔偿,谁来支付民事赔偿呢?对此,童德华教授解释,上述两名死者家属均可要求民事赔偿,虽然杨某明已经死亡,免于刑事责任,但可在遗产范围内进行民事赔偿。

速豹新闻网·山东商报编辑:徐晓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