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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企业家羁押921天后被判无罪

2020-11-05 09:04:15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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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豹新闻网·山东商报记者 宗兆洋

从上诉到被判无罪,张艳被羁押了921天,资产上亿的河北女企业家张艳从未想过,自己会和30多人一起被关在45平米的小房子里。

2017年,张艳在参与某公司招标采购时,因报价过低未中标,对其他公司涉嫌围标、串标提出质疑,中标企业老板与她沟通要求其撤销质疑,并同意支付包括前期欠款、业务费在内的120万元赔偿款。这笔赔偿款被中标企业负责人描述为“敲诈勒索”,张艳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捕。2018年11月15日,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检察院指控张艳犯敲诈勒索罪,向海港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判决无罪,检方刑事抗诉,二审判决敲诈勒索罪成立。2020年10月23日,秦皇岛中院作出裁定,驳回检方抗诉,维持此前张艳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判决结果。

被控“敲诈勒索”

2017年10月份,企业的销售负责人找到张艳,讲述其在参与某公司招标采购时,比另一家企业低了两百多万,却没有中标。“我当时感觉是有问题,我们的企业做了二十几年,设备、技术都是顶尖的,质量好,交货快,各方面资质不差,还比人家价低,这都没有中标?”张艳称,她在看过招标相关文件后,发现其他公司涉嫌围标、串标。随后,张艳与员工商议后,向招标公司提出质疑。

在招标公司接到质疑后,应在七天内查实,并给出答复。令张艳不解的是,在公司提出质疑后,预中标公司的负责人张某就已经知道了。“他就不断地给我打电话,我一直没接,后来他找到我的一个同学。”张艳称,中标企业老板与她沟通要求其撤销质疑,并同意支付包括前期欠款、业务费在内的120万元赔偿款。张艳碍于同学面子,就答应了。后来,这笔赔偿款被中标企业老板描述为“敲诈勒索”。

争执不休的赔偿款

2018年4月16日,警察传唤张艳,问了她两句话,“你收到一个30万没有?”张艳说收到了,“你收到一个90万没有?”张艳说收到了。做完体检,吃完降压药,张艳就被关进看守所。

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立案侦查此案,当天张艳就被刑事拘留。对于那笔120万元的“赔偿款”,张艳和中标企业负责人却争执不休。同年11月15日,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检察院指控张艳犯敲诈勒索罪,向海港区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3月18日,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艳无罪。一审宣判后,秦皇岛海港区检察院抗诉书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判处无罪时,没有告知检察院,未履行告知义务,显然程序违法;对被告人张艳的判决未开庭公开进行宣判,未通知检察院,判决书是直接到看守所送达给被告人张艳的,显然程序违法。

曲折的审判之路

2019年12月20日,张艳被诉敲诈勒索一案在秦皇岛中院二审开庭。辩护律师朱孝顶作了无罪辩护,要求二审法院驳回检察院抗诉,维持一审判决。

2020年3月25日,秦皇岛中院作出(2019)冀03刑终196号刑事判决。该判决载明,“中标公司答应付给张艳120万元,并先行将30万元交给张艳,对剩余的90万元按张艳的要求出具了‘业务费’的欠条。”双方的行为均在中标公司作为预中标人,招标公司未针对本次招标作出最终处理的基础上进行。招标结果废除后,张艳在索要90万欠款时以披露造假的方法相要挟,足以使中标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产生恐惧心理。

该判决书还称,鉴于本案系两个民营企业在投标过程中演变产生,具有一定特殊性,较其他典型敲诈勒索社会危害相对较小,遵循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判决结果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后秦皇岛中院判决,被告人张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生效。9月4日上午,秦皇岛中院给张艳送达河北省高院人民法院裁定书,河北高院裁定,认定张艳犯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故意不清,撤销秦皇岛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3刑终196号刑事判决,发回秦皇岛中法重新审判。

朱孝顶认为,河北省高院6月9日就做出了裁定,直到9月4日才向张艳进行送达。自2018年4月16日至今,张艳被刑事拘留已经872天,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权利保障远未实现。2020年10月15日,该案在秦皇岛中院再次开庭,朱孝顶认为,张艳代表公司向招标公司提出质疑,是在公示期内的合法权利,而中标企业负责人张某要求张艳撤回质疑,双方为此进行协商,则属于民事行为,公诉机关指控张艳在答应撤掉质疑过程中索要的120万元为敲诈行为不能成立。

当天,法官宣布休庭,合议庭评审案件后并未宣判。

“我一定会追责,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为了别人不再有我这样的遭遇。”张艳告诉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如果能索要赔偿,钱会全部捐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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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迎来无罪判决

10月23日,该案发回重审后,在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法院宣布驳回抗诉,维持一审原判,张艳也迎来“无罪”判决。据了解,在此之前,张艳已经被整整羁押了921天。

在一份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书中,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看到,法院认为,张艳基于公司利益,根据《帐篷采购预中标结果公示》内容,向招标单位提出质疑,属于行使合法权利,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无不当。

张艳提出质疑并未公开且并不希望其他人尤其中标企业负责人张某知晓此事,故不能认定其有以提质疑为由向张某索财的故意,张某在与张艳就撤回质疑事宜进行协商后,同意支付张艳120 万元费用,且先行支付30万元,并就余款90万元出具了欠条。因此,张艳向张某索要欠条载明的款项,因前述背景属事出有因。

虽然张艳在索要钱款的过程中实施了一定的胁迫行为,但在案证据不能排除张艳行为的本意是索要其自己认为应有的债权,该债权是否合理,双方确有争议,故不能因此认定张艳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目的,其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主观要件。法院对于抗诉机关认为张艳的行为属于非法索财,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抗诉意见,不予支持。除此之外,法院对于张艳及其辩护人主张张艳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意见,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采纳。最终,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现有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张艳主观具有敲诈勒索的故意,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速豹新闻网·山东商报编辑:翟翔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