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周六一大早,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同时发布两名厅级干部被开除党籍的消息——
内蒙古煤炭地质勘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书记、总经理郝胜发,“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受贿、单位行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犯罪”,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已退休三年的内蒙古煤炭地质勘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书记、总经理莫若平,“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私分国有资产、国有公司人员失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调整(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郝胜发、莫若平的腐败问题,都与“煤”相关。他们二人受到的处理,是今年内蒙古涉煤领域反腐的又一战果。
今年,内蒙古持续向煤炭资源领域腐败问题开刀,不断曝出重磅战绩。不久前,“内蒙古四名厅官同时落马”的新闻上了热搜——10月27日18点30分,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同时宣布:王俊峰、李才、苏和、徐呼和4名正厅级干部接受审查调查。
煤炭资源领域问题扩散蔓延,已经成为污染内蒙古政治生态的最大“毒瘤”。内蒙古煤炭资源领域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为,违规违法获取、倒卖煤炭资源,违规违法配置煤炭资源等。此次被开除党籍的两名厅级干部都“踩中了”这些问题——郝胜发被指“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在煤炭领域投资获利”;莫若平被指“在工程项目建设中严重不负责任,未经评估出让探矿权,未严格按合同约定主张权利及审核相关费用,给国有资产造成巨额损失”。
11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原常委、呼和浩特市委原书记云光中受贿案一审宣判,云光中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五十万元。今年年初,按照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的纪检监察建议,针对云光中、白向群、邢云、云公民等腐败案件暴露出的煤炭领域违规违法问题,内蒙古自治区开展强力反腐行动,尤其是在煤炭资源领域进行专项巡视,紧盯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倒查20年。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刘奇凡介绍,开展煤炭资源领域违规违法问题专项整治以来,内蒙古以背水一战、壮士断腕的决心意志,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工作力度,向煤炭资源领域这个“毒瘤”开刀,努力营造内蒙古绿水青山的自然生态、健康有序的经济生态、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内蒙古煤炭地质勘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书记、总经理郝胜发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日前,经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对内蒙古煤炭地质勘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书记、总经理郝胜发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郝胜发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配备、使用车辆;纪法意识淡漠,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在煤炭领域投资获利;私设“小金库”,对下属单位私设“小金库”问题失察失责;与多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律己不严,利用职权贪占公款;不惜损害单位利益,滥用权力损公肥私;在利益诱惑面前,未能坚持底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企业经营、工程项目承揽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
郝胜发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受贿、单位行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郝胜发开除党籍处分;由自治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内蒙古煤炭地质勘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书记、总经理莫若平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
日前,经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对内蒙古煤炭地质勘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书记、总经理莫若平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莫若平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党的宗旨,目无党纪国法,把公权力变为谋取私利的工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配备、使用车辆;拒不执行党组织的退休决定,瞒报个人有关事项;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对下属单位私设“小金库”等问题失察失责;利用职权为他人在职务提拔、工程施工等方面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滥权妄为,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同意,违规处置国有资产,违规决定滥发奖金津贴;以低于成本价向企业员工销售住宅楼,套取下属单位资金发放效益补贴;在工程项目建设中严重不负责任,未经评估出让探矿权,未严格按合同约定主张权利及审核相关费用,给国有资产造成巨额损失;家庭财产及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来源。
莫若平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私分国有资产、国有公司人员失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莫若平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调整(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