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南商河法院审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贾青(化名)与同事喝酒后被同事和领导接到领导家中安置,半夜却独自离开。第二天朋友和领导却被告知贾青因遭遇车祸不幸身亡,伴随这一噩耗而来的还有一份起诉书,贾青的同事和领导都成了被告。
贾青的家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四名被告承担连带赔偿原告损失230000元;且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均由被告承担。贾青的家人表示,张峰(化名)和齐木(化名)约贾青聚餐喝酒,期间两被告没有劝诫阻止,导致贾青醉酒,在醉酒后各被告将其接送至被告郑琦(化名)家中照看。接送期间被告李刚(化名)擅自将贾青手机藏起后离开,被告郑琦在看护过程中发现醉酒状态的贾青不见后没有寻找也未告知他人,导致贾青遭遇车祸,且事故发生后无法及时拨打电话求助,最终导致贾青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经审理查明:其中三被告与贾青均系某小区的同事,郑琦是贾青的领导。一日下班后,贾青约张峰和齐木到烧烤店吃饭,贾青与张峰两人共同饮38°白酒约一斤半,齐木未饮酒。席间贾青曾去隔壁敬酒并接受了隔壁桌的回敬。当晚约21时40分,三人步行回到小区员工宿舍。因贾青与宿舍楼下邻居发生争执,张峰打电话通知经理郑琦前来处理。郑琦让李刚开车一起到达员工宿舍,看到贾青醉酒,且宿舍里声音很大,郑琦让贾青去其家中休息,由李刚开车将其二人一起送至郑琦家中。郑琦将贾青安排到一间小卧室里。李刚在安抚好贾青躺下后,将其手机放在其躺着的枕头下方,并于凌晨1时左右离开。郑琦对贾青进行了照料后也回房入睡,中途起来上厕所时发现贾青已经离开,并带走了自己的车钥匙、工牌等物品。郑琦并未对贾青进行寻找,再次回房休息。
法院认为,本案中死者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过量饮酒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应当有足够、清醒的认识。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中二被告张峰和齐木在与贾青聚餐时对其有劝酒、迫使其饮酒等的行为,且共同饮酒后二被告与死者结伴一起步行回到员工宿舍,并在死者与邻居发生争执时及时打电话寻求帮助,应认定二被告已经采取了适当的安全保障措施,履行了谨慎的安全注意义务,故二被告在本案中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另外被告李刚并非聚餐的组织者、同饮者,将死者送至被告郑琦家中并安顿其休息是善意帮助行为。将死者手机放在其躺着的枕头下的行为,符合一般生活常识与习惯,原告提交的录音无法证实李刚将手机放在枕头下的行为存在恶意隐藏的目的,且事故的发生属于意外事件,与手机是否被藏匿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故被告李刚在本案中无过错,亦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郑琦亦并非聚餐的组织者、同饮者,将死者带回家中照顾的行为是出于同事之间的人文关怀。
综上所述,四被告对于贾青的死亡不具有过错,其行为与贾青的死亡之间不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通讯员 高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