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上班时被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打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可否向雇主索赔?很多雇主认为自己无责任而拒绝赔偿,但事实却不是如此。
贾刚(化名)受雇于一工程公司从事做饭、打扫卫生等工作,且吃住在工地指挥部。2020年5月的一天早上,贾刚起床做饭时被成强(化名)无故打伤,造成枕骨骨折、颅底骨折等,伤情构成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光住院医药费就花费了35000余元。贾刚认为,他是在工作期间被人打伤的,雇主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多次协商未果,贾刚将雇主公司告上了法庭。
雇主公司认为,贾刚受伤是事实,但并非公司引起的,而是由案外人成强造成的,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贾刚在受雇期间受到人身损害,雇主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雇主公司依法赔偿贾刚医药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22万余元。
承办法官表示,在审判实践中,对于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可以分不同的情况进行区别对待:雇员在同一案件中同时起诉第三人和雇主的,告知其选择一个法律关系起诉;雇员先起诉雇主的,应当受理,进行判决和执行,雇主履行赔偿义务后,可就第三人应承担的数额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先起诉第三人的,如其已得到赔偿额与雇主应赔偿数额之间仍有差额的,雇员可就该差额部分请求雇主赔偿;如果雇主在履行赔偿义务后得知雇员已从第三人处获得足额赔偿,雇主可起诉雇员要求其返还不当得利。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通讯员 张健
速豹新闻网·山东商报编辑 高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