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10日。
据了解,2019年4月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要求。201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授权各高级人民法院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最高人民法院拟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城乡区分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该司法解释,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踊跃提出宝贵意见。
修改意见反馈可采取书面寄送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并在提出建议时说明具体理由。书面意见可寄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李雪薇,邮编100745。电子邮件可发送至邮箱:mytlaw 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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