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20时许,银川市西夏区西花园路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网民“迟钝的大猪”在网上发布涉疫不当言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23日,民警依法将违法嫌疑人王某某传唤到案。
网民“迟钝的大猪”于22日晚间发布微博。(图片来源:平安西夏)
据了解,这名网民“迟钝的大猪”于22日晚间发布微博,评论西安疫情防控太差,遭到网民言语攻击,后为泄私愤,在自己的新浪微博主页谩骂,诅咒西安人及疫情防控。该言论引起广大网友的强烈批评,其微博账户很快被注销。
经审查,王某某对其在网上发布涉疫不当言论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王某某因寻衅滋事被西夏区公安分局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警方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公民个人在网络空间的言行不能逾越法律底线、破坏人民情感。希望广大网民文明上网、理性发言,共同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空间。
在防疫形势如此严峻的情况下,不服从疫情防控管理,拒绝隔离、瞒报行程、造谣传谣等行为,会有什么后果?
擅自逃离隔离点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积极配合防疫工作,是每个人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规范。隔离期间强行离开隔离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是确诊人员擅自逃离隔离点,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除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外,还会受到相应刑事处罚,可能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殴打防疫管理人员如何处罚?殴打防疫管理人员,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应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造谣传谣要负什么法律责任?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都要对自己的言论负责。编造、传播、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将被依法严厉打击。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公职人员防疫不力会被怎样问责?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七条规定,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校外培训机构在疫情期间,擅自营业会有什么法律后果?为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工作,多地暂停校外培训机构线下培训。校外培训机构在未被允许线下复课前,不得以任何理由开展线下培训活动。若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引发疫情扩散风险,公安机关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部分信息来源IN吴忠)
来源 人民日报客户端宁夏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