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7日,黑龙江牡丹江市海林市一份次密切接触者名单在微信群中传播,内含9名次密切接触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
经公安机关查证,该次密切接触者名单由海林市一防控隔离点工作人员董某转发到“XX家族”非工作微信群,导致扩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海林市公安局依法对董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处罚。
中共牡丹江市委网信办、牡丹江市公安局提示:
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将依法严厉查处泄露个人信息行为。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来源:牡丹江市委网信办、牡丹江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