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视频引发关注,视频中广西一旅游团导游因未达购物标准不给游客房卡。据报道,该旅游团团费为398元,报名时工作人员仅告知该团为“购物团”,但未告知最低消费标准,游客在旅途的第二天被告知每个家庭最低消费400元,否则不给房卡。
△行程文件中“费用包含”显示含“旅游住宿”费用,且注明将前往的“购物店”
“低价游”游客未达购物标准不给房卡
引发热议
引发热议的视频显示,身穿红色衣服的导游与几名游客在旅店柜台处发生激烈争吵,一名男性游客称导游行为不合规矩,导游则称游客“白吃、白住、白喝”。2月7日,记者联系上旅行团游客陈先生(化名)。
陈先生表示,自己之前在菜市场买菜时,通过旅游宣传展位上的传单,添加了旅游公司人员的微信,被拉入发布旅行产品的群聊中。群主为旅游公司人员,会在有行程时在群公告里发布旅游产品的具体安排,若群成员有意愿前往,可直接跟群主缴费报名。报名后没有签署条款明确的旅行合同,陈先生不清楚自己报的是哪个旅行社,只知道这次旅行是拼团。
根据陈先生提供的旅游产品“桂北6天5晚”行程文件,文件中“费用包含”显示含“旅游住宿”费用,且列出旅行社安排“购物店”12处,但未标注购物最低消费标准。
陈先生告诉记者,通过群聊信息,他已经和妻子在海南“海花岛”旅游过一次,这次去广西是第二次通过微信群聊报名,报名费为100元,1月26日出发前往广西时,再缴纳“必消”298元,团费共计398元。
陈先生称,该旅游团有3天桂林行程,2天北海行程。1月28日,在桂林行程的第二天,桂林地接导游在出发的车上告知每个家庭至少购物消费400元,否则不给房卡。当天行程结束到达旅店已经晚上近10点,有三个家庭因消费金额未达标没能拿到房卡,便与导游发生争吵。在争吵发生时,陈先生录制了那则网传视频。
据百姓关注报道,2月6日,桂林地接导游黄女士称,自己没有在购物店、车上强制游客购物消费,但对方消费仅100元,金额过低。并称此事桂林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已介入,事件正在处理中。
视频拍摄者陈先生称,他理解“购物团”需要购物消费,但没想到出现这样不愉快的情况,“(拍摄视频)不是针对旅行社,也不是针对个人,(他们)这样的做法是不对的”。当日,记者致电黄女士,她称自己目前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暂不方便接受媒体采访。
当地最新通报:
已立案,从严查处!
2月8日上午,桂林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就此事发布了情况通报:
桂林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网络巡查发现“购物团消费不达标不给房间卡”事件,经初步核查,桂林市万邦国际旅行社、导游涉嫌“不合理低价游”和强迫或变相强迫购物。目前,该支队正加快推进对该案的查办工作。对于各类涉旅游违法行为,桂林市将一律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决不姑息。
△桂林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微博通报
律师观点:
临时添加最低消费消费者有权拒绝
四川序言律师事务所主任刘亮律师表示,若旅行公司未提前与游客约定最低消费标准,而是在行程中临时添加,未达到购物要求就不提供房卡,这样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若给游客造成损失,应当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令禁止强制消费。旅行公司工作人员在群公告里发布行程信息属于“邀约”,游客报名属于“承诺”,“邀约”和“承诺”就构成一个合同成立的行为,说明合同是正式成立的。在旅途中临时添加最低消费标准,属于随意变更合同条款,消费者有权拒绝。
四川华旅律师事务所主任、成都市律协文旅体专业委员会主任杨树林律师表示,6天5晚398元的团费行程,可能涉嫌不合理低价。根据《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游公司违反规定的,相关行政部门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旅游法》第四十一条还明确规定导游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杨树林律师还表示,通过线上方式报名和在线下门店报名旅游团本质上一样,都是旅行社与游客之间建立的旅游合同关系。游客通过微信群报名旅游团,没有签订书面的旅游合同,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没签合同的属于违法行为,旅游公司也可能面临相关处罚。
杨树林律师提醒广大游客,尽量避免参加低价团。游客线上报名参团,应当选择正规的旅游公司。
来源 红星新闻、北京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