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他是熟人,以前还在一起喝过酒。作为县上的公职人员,谁能想到他竟然干出了这种下作的事!”女孩父亲赵泽(化名)说。
“孩子跑回家全身颤抖,哭着说被人欺负了”
赵泽家住河南开封尉氏县,女儿赵萌(化名)今年刚过14岁生日。他说,10月29日晚9时许,女儿称去小区门口的超市买橡皮。9时30分左右,却哭着跑回家,全身颤抖,说自己被欺负了,“孩子告诉我,商店的老板猥亵了她,对她又抱又亲,还说和我是熟人,不让孩子告诉我……”
“听了娃的哭诉,我当场感觉晴天霹雳!我认识店主贾某民,他不仅开商店,还是县政府某单位的公职人员。”赵泽说,他和妻子立即前往小区商店,要求对方给出说法,但对方矢口否认,“我要求他调监控,他说不会操作,我便报了警。”
“我感觉他喝了一些酒,但他的神志比较清楚,交谈时都很正常。”赵泽说,后来,他的妻子到场,边扇他脸边说“你都犯了几次毛病了,还不改……”。
民警调取3个摄像头画面证实老板恶行
赵泽说,晚10时左右,在派出所民警的陪同下,他的妻子查看了店内的监控。妻子发现,整个监控视频大约20分钟。
对于监控视频内容,赵泽的妻子描述道,民警是通过3个摄像头拍摄的视频,还原了整个事件的经过,“商店、书画室、门口。”9时10分左右,赵萌前往商店买橡皮,离开时,店主贾某民将孩子叫住,然后取钥匙打开了商店旁边的书画室,“那也是他家的商铺,做美术培训用。”贾某民将孩子叫至书画室门口,开门后把她抱了进去,“他亲孩子,摸孩子的胸……”孩子个头比较小,多次想挣扎,推开贾某民,“我女儿推不开他,他还把孩子往里拽……”她表示,自己看不下去完整的视频,转头不再看监控录像。
“孩子多次挣扎才挣脱。”赵泽的妻子说,“她至今都不敢相信,因为贾某民和赵泽是认识的,没想到对方会干这种坏事。”
事发第三天警方做出行拘9日处罚
“当晚做笔录时,民警告诉我,这是刑事案件。”赵泽说,这件事他们很信任警方。但10月30日下午,便有中间人找到他,称希望赔偿2万元,让不要再继续追究,“这是对未成年人的刑事犯罪,我不接受和解,要求公事公办。”
10月31日上午9时,赵泽收到了尉氏县公安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贾某民47岁。2023年10月29日晚9时许,商店店主贾某民对前来购买商品的赵萌实施猥亵,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监控、笔录等证据证实。你的违法行为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贾某民以猥亵行政拘留9日。
认为处罚太轻向多部门反映
赵泽说,这件事对孩子的影响很大,很受伤。事发当晚孩子整晚没睡觉,全身都在发抖。事发至今,几乎不吃饭,家人劝了很久,才勉强喝了一些米粥,“10月31日凌晨,还从噩梦中惊醒,孩子心理受伤严重,我们要求警方能对贾某民严肃追责。”
根据11月4日,《医院门诊病历》显示,辅助检查,抑郁自评示中度抑郁症状;心理健康测试:临床指向:恐怖症。特殊脑电图:边缘状态。诊断:抑郁状态。
10月31日,赵泽得知尉氏县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后,要求警方对案件进行行政复议,但对方却拒绝接待,“无奈之下,我又去了县政府和县信访办,对方让我回去等电话。”
“我不服,贾某民是县政府单位的公职人员,按他妻子的话说并非初犯,应该从重处罚。”“赵泽说,他和贾某民在事发前关系不错,平日里也多次在一起吃饭喝酒,没想到他这样下作。
相关方称贾某民并非公务员
关于受害者家属所称,贾某民妻子说其多次有过猥亵行为一事。11月3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到贾某民的妻子表明采访意图后,对方表示不清楚,随即挂断电话。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从尉氏县某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处了解到,贾某民确系该单位的工作人员,但不是公务员,具体还需要查询,“他确实是我们单位的职工,但不是领导,这两年他都没在单位上过班,他被抽到其他单位了。”记者询问是否是事业编制的人员,对方未回应。
警方回应“够不上刑事犯罪”
11月3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到辖区派出所相关负责人,他说,本案认定治安案件,是因为够不上刑事犯罪,整个事发有清晰的监控视频,“两人在超市说话,然后贾某民搂抱、亲了孩子几下。”
关于孩子家长所称,监控录像一二十分钟一事。该负责人表示,整个过程不是持续的,且并非一二十分钟,而是几分钟。
关于孩子家长所称贾某民是否有前科问题,该负责人表示,他们在查案系统查询,没有发现相似的前科,其本人也没有承认,也没有其他报警,故他们没能核实,“他媳妇当时说,你之前这么做,现在还这么做,但我们问他媳妇,又没有认。我们查前科、纪检处,都没查到相关情况。”
关于警方未受理家长行政复议申请一事。该负责人说,案件很清晰,超市里的录音录像都有。他们也告知过家属,如果他们觉得判罚有问题,可以走行政复议,“他没有明确提行政复议,只是说对这个结果不服,拒绝签字,之后就再没见过家属了。”
11月3日下午,赵泽告诉华商报记者,他和亲戚一同重新查看了监控,贾某民猥亵他女儿的行为持续了大约3分钟,期间,她的女儿先后至少6次试图挣扎,均被对方强迫搂抱、摸胸、亲吻等,“我再次提了行政复议,警方这次没有拒绝,我希望贾某民受到应有的惩罚!”
律师说法:若猥亵时间长,有类似前科等情况属实,则属于犯罪
猥亵年满14周岁的未成年少女,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著名刑辩律师刘东晨说,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猥亵犯罪包括强制猥亵、侮辱罪和猥亵儿童罪。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可以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则可以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刘东晨分析,根据我国审判实践,在区分猥亵一般违法行为与猥亵犯罪行为时,需要着重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猥亵行为侵害的身体部位所代表的性象征意义明显与否;2.猥亵行为是否伴随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3.猥亵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4.其他能反映猥亵行为对被害人身心伤害大小,对普通公民性的羞耻心冒犯程度大小的情节;5.行为人是否具有前科劣迹以及其他反映行为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大小的情节。
刘东晨指出,上述多方面因素并非要求同时具备,只要出现其中一两种情况,即可构成犯罪行为。本案中,被害人年满14周岁,属于未成年人,猥亵未成年女性属于情节恶劣。另外,若被害人父母讲述属实,贾某的猥亵时间长达3分钟,孩子先后五六次挣扎,但对方反复采取强迫手段;有猥亵前科等,这些情况均属于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危害性严重;被害人因被猥亵造成巨大心理阴影,则属于犯罪后果严重等。据此,应当认定贾某已经构成猥亵犯罪,而非行政违法。
刘东晨强调,鉴于贾某公职人员的特殊身份,且《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认定其猥亵行为成立,贾某所在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相关规定对其作出严肃处理。
来源 华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