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陕西省榆林市佳县法院发布2023年第八批限制高消费名单,共纳入22名被执行人。记者注意到,这批名单中有两名未成年被执行人,身份证号码显示,两人分别为生于2007年的王某1和生于2009年的王某。
佳县法院发布的“限高”名单
佳县法院发布的公告显示,上述两名被“限高”的未成年被执行人户籍地址一致,均为佳县王家砭镇王家砭村。公告中,与两名未成年人户籍地址一致的被执行人还有王某2和陈某某。四人执行标的均为18万元,执行案号均为(2023)陕0828执517号。
6日22时30分左右,佳县法院微信公众号已将该名单删除。
不过,记者并未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到该执行案件的相关信息。
公开信息显示,未成年人被法院采取“限高”措施的案例此前也曾有过。2020年12月,河南郑州一名9岁女童被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引发舆论关注。此后,郑州金水区法院发布致歉声明。声明称,该院对案件进行了复查,“现在,我们郑重地对大家说一声:我们错了!对未成年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不符合相关立法精神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是错误的。我院已依法解除了限制消费令。我院就此错误向当事人和网友诚恳道歉!”
在上述致歉声明中,金水区法院反思称,“我们个别执行人员机械司法,造成了很不好的社会影响,在今后工作中,我们将认真汲取教训,正确理解立法和司法解释精神,牢固树立审慎、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把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放在最优先的位置,追求情、理、法相统一的司法目标,公平保护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2023年5月,有媒体报道了成都一名11岁的未成年人,连续两年作为被执行人被法院限制高消费。该未成年人的姐姐将此事发到网上后,接到自称是法院工作人员的电话,其表示这是工作失误,已经将限制消费令撤下。
最高法《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中列举的被限制消费行为包括:(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记者注意到,《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虽未对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加以区分,但其第二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记者注意到,6日22时30分左右,佳县法院微信公众号已将该名单删除。
来源 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