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通讯员 李冬华 李德营
大千世界,芸芸众生,无奇不有。同样,在继承纠纷中,也经常会出现各种五花八门的遗嘱。被继承人将财产留给自己年轻的妻子,继承条件设定为妻子必须签署终生不得改嫁协议。那么丈夫去世后,妻子可以凭借这样一份遗嘱继承到男方的财产吗?近日,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一庭的郑莹法官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继承纠纷案件。
多金老板迎娶女大学生
老赵生于上世纪六十年代,通过多年打拼,从普普通通的打工一族蜕变成为公司老总,身价不菲,年入百万。与原配妻子年轻时共同打拼出一番事业并育有一子,可谓事业家庭双丰收。
时间来到10年前,孩子已经长大成人,双方婚姻生活也在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的消磨中,变得平淡如流水,后老赵与原配妻子经过协商,友好分手,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
离婚后,已年近半百的老赵一心扑在事业上。在工作中结识了比自己小近二十岁的女大学生小丽,小丽年轻漂亮、聪明能干,身上充满了青春活力,让老赵沉迷其中。而小丽也被老赵的成熟多金以及稳重成熟深深吸引。双双坠入情网,并火速确定恋爱关系。
相处不久老赵如愿迎娶到了比自己年轻二十岁的小丽,正式开启了自己的幸福生活,婚后不久,双方又生育了一个儿子,日子过得甜甜蜜蜜。
一份“至死不得改嫁”的协议
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两人婚后虽很甜蜜但好景不长,婚后的第五年老赵被查出肝癌晚期,病重期间,躺在病床上的老赵看着年轻漂亮的媳妇和尚未成年的小儿子,回忆自己的一生,盘算着自己手里的财富,生怕自己一旦逝去,这一切都归于他人。
思来想去,他亲自书写立下了这样一份遗嘱:一旦自己去世,名下的三套房产,其中一套由自己与前妻生育的儿子赵峰(化名)继承,第二套由自己与小丽生育之子赵东(化名)继承,第三套房产及家中全部存款、股票、理财全部由小丽继承,但小丽继承房产的附带条件为签署至死不得改嫁协议,并保证严格执行,否则不得继承遗产。老赵在遗嘱下方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
遗嘱立后不久,老赵便因病情加重抢救无效死亡。小丽与儿子赵东将老赵与前妻所生育之子赵峰及老赵父亲诉至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要求按照遗嘱分割老赵留下的遗产。
擅长审理继承案件的郑莹法官负责此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关于老赵所立遗嘱的效力问题成为各方热烈争执的焦点问题。
小丽表示,“老赵所立遗嘱中除限制自己再婚部分外,其余部分均合法有效。”她要求按照遗嘱继承,即第一套房产由老赵与前妻之子赵峰继承,第二套由其与老赵生育之子赵东继承,第三套房产及家中全部存款、股票、理财全部由小丽个人继承,但其未来婚姻不应受遗嘱限制。
然而赵峰则认为,该遗嘱中应由小丽继承部分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按照法定继承原则予以继承。
如此遗嘱有效吗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本案中,老赵所立遗嘱第三条载明:相关房产由小丽继承的附带条件为小丽必须签署至死不得改嫁协议,并保证严格执行。该自书遗嘱的上述条款,系对小丽的人身自由及婚姻自主权作出了限制与约定,相关条款明显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属于法律规定的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因此该条款应认定无效。
对被继承人老赵遗嘱中被认定无效部分财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原则予以处理。
我国法律同时规定,在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本案中,小丽作为被继承人老赵现任配偶,在老赵患重病至去世期间,长期与被继承人老赵共同生活,相较其他继承人,显然给予了更多扶助、照顾义务,符合继承法规定多分遗产的情形,小丽依法可以适当多分得被继承人的相关遗产。法院酌定小丽继承被继承人老赵遗嘱中被认定无效部分遗产份额的40%。
【聚焦】
如何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
承办法官表示,立遗嘱就是自然人生前依照法律规定预先处分其个人财产,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并于其死亡后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可以自由处置自己的合法财产,可以立遗嘱将个人遗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应至少具备以下要件:一、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是立遗嘱的基本前提。二、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遗嘱是在受胁迫或欺骗的情况下订立的,或者在遗嘱上被篡改变更了关键内容,那么这些遗嘱都是无效的。三、遗嘱内容必须具有合法性:遗嘱不得处分不属于被继承人所有的财产,或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四、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不管是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和录音遗嘱,都应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要件。纵观本案,老赵所立遗嘱中“不得再嫁”条款,就是因为缺少了上述第三个要件即内容的合法性,因而无法被认定合法有效。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禁止或者破坏婚姻自由是法律所禁止的。公民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自愿决定本人的婚姻,不受其他任何人的强迫与干涉。”郑莹表示,夫妻一方去世后,另外一方当然有选择再婚的权利。同时,公民去世时亦可以依法处理自己的个人财产。恰恰在本案中,两种权利发生碰撞。虽然也有观点认为,小丽可以通过选择再婚、放弃遗产以获得婚姻自由权利,这样老赵所立遗嘱并未限制继承人小丽的婚姻自由,也体现被继承人遗产处分权利,应具有法律效力。但这一观点未免过于简单与武断。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被继承人在订立遗嘱时,把配偶是否再婚作为取得财产继承权的先决条件,含有干预他人婚姻选择权利的内容,其实质是让他人在缔结新的婚姻与获取遗产中做出选择与取舍,为他人的婚姻选择设定了相应的物质后果,影响公民各项权利充分行使和实现,存在权利滥用之嫌,属于限制他人婚姻自由的违法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本案中老赵所立遗嘱形式要件虽然符合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要求,但从内容上看其虽表示相关房产由小丽继承,但所附条件为要求小丽必须“签署至死不得改嫁协议”,实际限制了其去世后小丽的婚姻自由,该条件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婚姻自由的精神以及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虽然老赵遗嘱中的“不得再嫁”条款被认定为无效,但对该部分财产按法定继承原则分割时,还是应将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等一并纳入考量范围,综合审查案件相关事实背景以及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所尽赡养、扶助义务等情况在分割时予以充分考虑,以判断作出无效认定后,是否会导致各方当事人利益严重失衡。
本案中,对遗嘱中被认定为无效部分财产虽然法院最后按法定继承进行了分割,但仍充分考虑到在老赵病重期间由小丽实际照顾并尽到主要扶助义务的情况,因此在按法定继承原则分割时对小丽予以了适当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