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人民法院坚持严格保护、能动履职、统筹协调,以严格公正司法激发创新活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最高人民法院18日公布的“乌苏”诉“鸟苏”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就是其中一起典型案例。
“乌苏”啤酒,不少人耳熟能详。据介绍,新疆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自2006年起注册“乌苏”“WUSU”等多个商标。2020年,鸟苏啤酒(南京)有限公司使用“鸟苏”作为企业字号,市场上出现与“红罐装乌苏啤酒500ml”近似包装装潢的“鸟苏”啤酒。“乌苏”一方认为上述行为构成侵权仿冒,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维权。
南京中院一审判决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责令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08万元、消除影响,鸟苏公司停止使用“鸟苏”字号。“鸟苏”一方上诉后,江苏高院2023年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法指出,本案中,行为人将知名企业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字号以及其他商业标识等恶意注册、攀附使用,造成市场混淆,判决对该恶意注册、攀附使用、混淆市场的侵权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有效遏制了凭借他人长期辛勤经营积累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而获取非法利益的寄生和掠夺行为,体现了严格保护的司法理念。
最高法同时指出,该案在审理和裁判过程中,人民法院对不同地域的经营主体一视同仁、平等保护,真正做到无主客场差别,增强了权利人对知识产权保护及投资经营的信心,对于推进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确保各类经营主体规则公平、机会公平、权利公平,稳定经营主体预期,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 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