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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用个人微信付运费,公司就能赖账?法院:股东和两家公司连带赔偿

2026-06-09 10:35:34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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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豹新闻网记者王晓迪 通讯员 董菊

 

被告贾林是A公司、B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两公司经营范围均包含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劳务分包等业务,存在高度重合。2024年至2025年期间,贾林通过微信群多次向C物流公司发送运输需求,要求运送建材至A公司、B公司的经营注册地。其间,C物流公司分别收到A公司转账20万元、B公司转账10万元、贾林个人微信转账5万元。剩余25万元运费经催要未果,C物流公司遂将贾林、A公司、B公司诉至济南市平阴县人民法院东阿法庭,要求三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C物流公司按贾林的指示需求运送建材,贾林系A公司和B的控股股东和法定代表人,货物大部分运往了两家公司注册地,运送的建材与两公司经营的装饰装修业务相关。贾林本是履行两公司的职务行为,由此产生的债务也应为公司债务。但贾林在沟通业务时将两公司的业务混同,混同使用两公司的银行账户和贾林个人账户支付运费,两公司的其他股东和高管人员也存在混同。以上事实足以认定股东贾林利用其控制的两个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侵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贾林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两公司也应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贾林、A公司、B公司连带支付原告C物流公司运费25万元。

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东阿法庭副庭长赵新丽表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核心,在于规制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司法实践中主要分为纵向人格否认与横向人格否认两种情形。

纵向公司人格否认,是指在具体法律关系中,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请求法院否认公司法人资格,判令该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核心在于打破“股东与公司”之间的人格隔离。

横向公司人格否认,是指同一股东实际控制两家以上公司,该股东利用控制权使各关联公司在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高度混同,导致各公司实质上丧失独立法人资格,进而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请求法院否认各关联公司的法人资格,判令各关联公司相互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核心在于打破“同一控制下多家关联公司”之间的人格隔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纵向人格否认)第二款规定: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横向人格否认)

本案中,贾林既存在混同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符合纵向人格否认情形),又存在利用控制权使A公司、B公司在人员、业务、财务上高度混同的行为(符合横向人格否认情形)。上述行为同时触犯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与第二款,债权人有权同时主张纵向与横向公司人格否认,要求实际控制股东及各关联公司共同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当面对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多家同业关联公司时,若发现存在业务、财务、人员混同的迹象,应注重收集相关证据(如账户混用记录、人员交叉任职证明、业务指令同一等),可同时主张纵向与横向公司人格否认,要求实际控制股东与各关联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以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债权。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严格遵守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边界,规范公司治理,明确区分公司与个人、各关联公司之间的财产、业务与人员管理,避免因滥用控制权而被判令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从而维护商事交易安全与市场诚信秩序。

速豹新闻网编辑:崔妮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