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两份逮捕决定,分别是原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胡问鸣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省长,海西州委原书记,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党工委原书记文国栋。
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胡问鸣决定逮捕
原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胡问鸣涉嫌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对胡问鸣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1年1月4日消息: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原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胡问鸣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胡问鸣丧失信仰,背离初心,党性缺失,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力,政绩观扭曲,严重偏离企业经营主责主业;大搞迷信活动,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打高尔夫球、出入私人会所,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收受礼品、礼金,安排下属单位支付应由其个人支付的费用;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干部录用晋升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纵容默许家属在私营企业挂名取酬、利用其职务影响谋取利益,违规购买住房、占用公车,搞权色、钱色交易;违规安排下属企业投资股票,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风险;公权私用,在工程承揽、业务合作、资产收购等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资产重大损失。
胡问鸣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胡问鸣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文国栋决定逮捕
青海省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省长,海西州委原书记,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党工委原书记文国栋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文国栋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1年1月4日消息: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青海省政府原党组成员、副省长,海西州委原书记,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党工委原书记文国栋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文国栋丧失党的理想信念宗旨,对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敷衍了事、另搞一套,甚至“靠煤吃煤”,与不法私营企业主搞利益交换,充当非法采煤的“保护伞”,致使祁连山南麓青海境内木里矿区非法采煤问题整而未治、禁而不绝;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严重破坏当地政治生态;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长期接受私营企业主安排的宴请并违规收受礼金;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帮助特定关系人打招呼揽工程,搞权色交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非法采煤、工程项目承揽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文国栋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文国栋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党的十九大代表、青海省第十三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政法委长安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