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济南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市政府提请审议的《济南市文明养犬管理规定(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正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对法规草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5月20日。
据悉,《草案》与原法规保持一致,第八条规定本市绕城高速公路以内的区域为养犬重点管理区,绕城高速公路以外的区域为养犬一般管理区。经区县人民政府决定,一般管理区范围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可以按照重点管理区管理。
《草案》第十七条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居民只能饲养一只小型犬;禁止个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但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饲养扶助犬的除外。禁止个人饲养的大型犬的身高、体长标准和烈性犬的品种,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应当交纳管理服务费。饲养小型犬的,管理服务费每只犬第一年为四百元,以后每年度为二百元;饲养其它犬只的,管理服务费每只犬第一年为八百元,以后每年度为四百元。办理犬只免疫、登记时不再收取其他费用。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残的残疾人饲养扶助犬,免收管理服务费。管理服务费征收标准的调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鞠俊福表示,《草案》设立“可以暂扣犬只”“责令限期改正”等管理措施,提高了执法的可操作性。为保障查处违法养犬行为的顺利进行,增加“可以暂扣犬只”的强制措施和对犬主“责令限期改正”等规定,提高法规执行的可操作性和合法性,体现“纠正违法”的立法目的。
同时,《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个人和单位养犬均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扰邻里及他人的正常生活,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只,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或者伤害他人。鼓励养犬人投保犬只伤人责任险。遗弃所养犬只的,按每只犬处以二千元罚款。
携犬出户时,携犬人应当随身携带清除犬粪的物品,及时清除犬粪。对于违反规定的,由城管部门予以处罚,责令清除,并对携犬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公开征求意见公告,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济南市人大门户网站(http://www.jnrd.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信件、拨打12345市民服务热线方式提出。电子邮件请发送至cwhfzgzs@jn.shandong.cn;信件请寄至济南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1号龙奥大厦,邮编:250099)。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刘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