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共同贷款购买房屋,后双方协议离婚,约定“离婚后房屋归女方,房贷也由女方独自承担”,当女方无法按约还贷时,该约定是否有效?日前,上海金山法院审理了一起类似案件。
离婚后,银行向男女双方追讨
王先生与李女士于2016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二人相中了位于金山区某小区的一套房屋。二人的存款仅够首付款,于是王先生与A银行签订了《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王先生因购房需要向该银行借款105万元,借款期限为2016年7月3日至2046年7月3日,合同还对利息、付息、罚息、提前收贷条件进行了约定。李女士也在上述合同落款处签字承诺,申明该合同项下债务为夫妻共同连带债务,同意承担连带责任。
2016年8月,王先生、李女士办理房屋登记,房屋产权人和抵押人均为夫妻二人。王先生和李女士买房并入住后,按月归还房贷。但婚后二人矛盾不断,于2020年5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位于金山区某小区的房屋离婚后归李女士所有,之后房贷均由李女士归还”。
后来,李女士因生活和工作变动无法按时归还后续房贷。2021年年初,A银行诉至上海金山法院,要求王先生、李女士归还银行贷款本金和各类利息;若二人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请求依法拍卖上述房屋以实现抵押权。
法院:内部约定未经银行同意不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王先生抗辩离婚协议书明确约定了房屋归李女士所有,该抵押房产的银行欠款由李女士归还,自己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但法院认为在A银行发放贷款时王先生、李女士确为夫妻关系,案涉债务也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李女士也对借款合同项下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行了签字确认。离婚协议书系二者对离婚后的债务承担进行了内部约定,未经A银行同意,不发生法律效力,A银行仍有权根据借款合同主张相应权利。
最终,法院判令王先生、李女士归还A银行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等;若王先生、李女士未能按期归还,则A银行有权通过对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以实现抵押权。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在解除婚姻关系时,可以就共同债务如何分担作出约定,但约定中如果涉及到第三人利益的话,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能够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离婚协议中“房屋归女方,房贷也由女方独自承担”条款实质上是夫妻二人作为债务人对于债务的承担进行的内部约定,该约定是否能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还得视第三人是否知情或同意而定。
就债权人而言,将原本由两个人共同承担的债务转为其中一个人独自承担会影响债权的有效实现,所以法律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来源 新闻晨报·周到APP、上海金山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