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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周刊】车位只售不租,拟最高罚25万

2021-01-08 08:55:25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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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与原版相比,此次《征求意见稿》针对业主实际遇到的物业相关问题、业主委员会相关问题等都给出了解决方式。

此外,对于广泛关注的停车问题,《征求意见稿》也有多个条款涉及,其中明确要求承租的车位(库)只售不租的,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首次明确物业管理区域

记者注意到,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履行的职责,同时提出居民委员会应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建立健全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的议事协调机制,及时化解小区矛盾纠纷。

现实生活中,不少人都遇到过对于哪些区域归物业管理含糊不清的情况。此次《征求意见稿》中首次明确了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并考虑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分期开发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其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并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值得一提的是,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应当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地名核准文件等资料,向所在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登记后,开发企业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买受人明示。

小区内设立房屋售后服务中心

房屋交房后,开发商撤走,如遇到问题该怎么办?《征求意见稿》也给了明确要求。其中提出,新建物业建设单位应当完善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内容,指导购房人合理使用房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新建物业售后维修服务体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的保修期限、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并在小区内设立房屋售后服务中心,处理建设遗留问题、接受业主报修。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建设单位未在小区内设立房屋售后服务中心的,由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除此之外,在交房后业主想要查询小区相关资料时,《征求意见稿》也提出维护业主免费查验权利,拟规定物业交付时,物业服务人应当将物业承接查验备案情况书面告知业主。物业服务人应当将物业承接查验资料建档保存。物业承接查验档案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业主有权免费查询。

罢免业委会委员前需公示

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对于业主的界定也有了更明确的表述,除物业管理区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外,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旨在转移所有权的法律行为,且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单位或者个人等五种情况下,也可以认定为业主。

不少居民关注的业主委员会问题,《征求意见稿》也对原版进行了完善,以18条规定细化业主委员会工作。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由五至九名委员组成,组成人数为单数,具体人数根据该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

业主委员会委员如出现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停车费和专项维修资金等费用,或者诱导、鼓动其他业主不交纳相关费用等行为时,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责令业主委员会提请业主大会罢免有关委员资格。在委员资格被罢免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停止该委员履行职责,并向业主公示。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时,应当允许其提出申辩并记录归档。

不得断水电气热等催收物业费

《征求意见稿》中还对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进行了规定,其中包括对违法建设、违规出租房屋、私拉电线、占用消防通道等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在物业服务活动中获取的业主信息等。记者注意到,规定还特别提及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责任,指导、监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

同时,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方式催收物业服务费;不得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不得擅自拆除、损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撤离或者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

相应的,对于业主应当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付费方式和标准,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也同样进行了明确。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交纳;拒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业主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业主作出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车位只售不租最高罚二十五万

如今,停车问题是不少小区业主和物业矛盾集中的一大问题。记者注意到,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对停车相关要求与违规后的处罚力度都有单独条款进行细化。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建设单位未出售或未附赠车位(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在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后,建设单位将车位(库)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其每次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库)应当优先投入使用;车位(库)尚未充分利用的,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规划以外的车位。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以及相关收费和管理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车辆停放管理义务,并加强巡查,及时督促违反规定停放的车辆驶离;督促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而根据《征求意见稿》,对于业主要求承租的车位(库)只售不租的,由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速豹新闻网·山东商报记者 史尚静

速豹新闻网·山东商报编辑:王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