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邹通
12月20日至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首次审议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修订草案中明确禁止用迷信、精神控制等手段残害妇女,并且首次对“歧视妇女”的具体含义进行规定。这意味着,类似于精神控制、“女德班”等危害妇女的行为,有望纳入法律规制的范畴,在保护女性权益方面有重要意义。
向“精神控制”说不
妇女权益保障法施行近30年来,为保障妇女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妇女权益保障又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修订草案积极回应社会关切,针对当前妇女权益保障的突出问题提出许多有力措施,非常及时必要。
重启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紧盯社会发展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近年来,非暴力化手段成为残害妇女身心健康的新特点。通过洗脑驯化,操纵女性精神,教唆女性自残自杀等事件,也屡屡见诸报端。
现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以暴力手段侵害妇女权益作了相对全面的规定,如非法拘禁、非法搜查、虐待、拐卖、绑架等行为,均在禁止之列。如果说暴力行为对妇女造成的是显性伤害,那么精神控制等手段对女性心理造成的伤害,则更为隐蔽,外人也往往难以察觉。有分析指出,由于当事人受精神控制,很少想到主动向外界求助,因此导致一旦被精神控制,当事人可能持续很长时间,直到酿成巨大悲剧才被发现。
有专家曾指出,如果受害者长期处于被精神控制之中,不断遭受羞辱和打击,一些受害人往往将责任揽到自己身上,甚至做出伤害自身的行为。精神控制对女性的荼毒,可见一斑。而“女德班”,也是在通过一种更隐秘的“洗脑”手段,达到精神控制的目的。近年来,一些地方开办“女德班”,虽然打着“弘扬传统文化”的幌子,但从培训内容来看,不过是封建残余的沉渣泛起,是精神控制女性的帮凶。
修订草案规定,禁止用迷信、精神控制等手段残害妇女,这将对相关乱象形成有力震慑。有分析认为,非暴力行为对妇女身心的危害,与暴力行为无异。这些年,通过一些极端案例,精神控制、“女德班”对妇女权益显性或潜在的危害,已经在社会层面达成普遍共识。而完善立法,对精神控制说不,将补齐法律短板,更好地保护“她”。
消除“就业歧视”
本次修订草案对妇女权益保护的强化,还也远不止对“精神控制”的禁止。增加“歧视妇女”的具体含义也颇受关注,修订草案规定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基于性别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有专家指出,对“歧视妇女”的含义予以明确,是在部门法的层面将宪法中“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的原则规定进一步细化,使其更具可操作性。
而在“歧视妇女”方面,对女性的职场歧视在近年来尤为严重。据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调研,高达86.6%的女大学生受到过一种或多种就业歧视。对此,修订草案列举了就业性别歧视的具体情形。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据新华社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与会人员就针对“就业领域性别歧视”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刘修文委员就表示,近期多地出台延长职工生产和育儿假期等政策,事实上让用工企业承担了鼓励生育的社会成本,可能让企业倾向于减少招聘女职工。建议建立政府和企业共担生育成本的机制,通过社会保险等途径分担企业成本,保护妇女就业权。
“企业信用档案是企业获得商业信任的绿色通行证,企业对此十分看重。”吴立新委员建议在修订草案中增加规定,对因侵害女职工其他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受到处罚的企业和单位,处罚机关应当将处罚情况记入被处罚企业和单位的信用档案并公布。
有专家分析称,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基于性别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新增关于为加速实现男女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暂时特别措施的规定,这些都与社会文明进步的潮流接轨,填补了立法空白,是推动宪法中女性权益落地落实的基础。
期待织起“新法网”
关于女性在财产权益方面的保障越来越受到关注,近年来,农村妇女特别是外嫁女、离婚妇女、丧偶妇女土地权益受到侵害的事情时有发生。一些地方在征地拆迁时“默认”不给妇女分补偿款,甚至在村规民约中设置不平等规定损害妇女合法权益,由此出现许多矛盾纠纷。
草案对此作出回应: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值得关注的是,草案还将侵害妇女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分配权益和宅基地使用权益纳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范围。
此外,当前我国家庭中男性收入高于女性的情况较为普遍,因此离婚时女性财产权益怎么保护,也成为热议话题。对此,就有参与审议的与会委员提出,由于缺少夫妻财产知情权制度的支撑,当前离婚案件办理过程中,一方对另一方财产知之不详或者一方故意转移财产等问题突出。建议对夫妻共同财产查询时有关部门的协助义务作出明确: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的财产,不动产登记的有关部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相关信息。
而在备受关注的“家庭主妇”离婚的财产权益方面,草案明确,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补偿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可见,此次妇女权益保障法大修,国家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进行干预和打击,将有更为坚实的立法基础。保障妇女权益,急需一张更立体、更细密、更与时俱进的法网。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订,值得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