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邹通
家,是每个人的避风港湾,不论生活多累多苦,都可以停靠。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的前途命运同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紧密相连。然而,与“避风港”“温暖”这些属性相对立的,则是“家庭暴力”,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在2016年上线。6年来,国家不断重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护,国家7部门近日共同发布《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更是对“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的细化和完善。
保护令有了“加强版”
3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全国妇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健康委共同发布《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
说到“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还要从“反家庭暴力法”说起。201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设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规定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该制度对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具有重要意义。
有分析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6年来,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履职尽责,人身安全保护令签发数量逐年上升,有效预防和制止了家庭暴力的发生或者再次发生。但是,近年来,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人身安全保护令签发门槛高,法官对“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把握不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具体执行中相关部门职责不清晰等,影响了该制度作用的有效发挥。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来了。从《意见》原文来看,其中共有二十条,从贯彻实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应当遵循的原则、各部门具体职责、协助执行义务等各方面作出了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加码”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第十二条指出,要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各部门就家庭暴力事实听取未成年人意见或制作询问笔录时,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特点,提供适宜的场所环境,采取未成年人能够理解的问询方式,保护其隐私和安全。必要时,可安排心理咨询师或社会工作者协助开展工作。未成年人作为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未成年子女作为证人提供证言的,可不出庭作证。
有分析认为,在民法典中,针对监护、收养等涉及未成年人的情况,已经分别作出了“最有利于”被监护人、被收养人的规定。2020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将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作为基本原则。可见,《意见》是在积极贯彻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政策法律精神,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明确贯彻实施人身安全保护令,还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此外,在校园方面,《意见》也对保护未成年人“加码”。第十条指出,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注重家校、家园协同。
“适时介入”来兜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6年来,家庭暴力受害人因不知或不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而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却不能拿起法律武器保护合法权益的情况十分常见。针对这种情况,《意见》第七条指出,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等的培训和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此外,《意见》第九条指出,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发现可能遭受家庭暴力的伤者,要详细做好伤者的信息登记和诊疗记录,将伤者的主诉、伤情和治疗过程,准确、客观、全面地记录于病历资料。建立医警联动机制,在诊疗过程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医疗诊治资料收集工作。
同时,《意见》第十条指出,学校、幼儿园在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根据《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及时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注重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加强心理疏导、干预力度。
有分析认为,相关政府部门的适时介入,对于及时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具有保障性、兜底性的重要意义。此外,《意见》还要求法院建立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受理“绿色通道”,加大依职权调取证据力度,依法及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预防,及时作出反应,一系列举措都是为了尽可能且尽快减轻家庭暴力受害人所遭受的伤害。
跟踪执行情况很靠谱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过程中,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难一直是个问题。此前曾有分析指出,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由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委会、村委会等应当协助执行。但对法院具体执行措施、程序,以及其他单位如何进行协助,不进行协助或者协助不力应当承担何种后果等问题,均缺乏相应规定,致使法院执行流于形式,相关责任部门重视程度不够、积极性不高,影响案件顺利执行。
因此,细化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程序就显得尤为重要,也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落实的关键一环。从《意见》中可见,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条都是对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细则的细化和完善。《意见》明确,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相关单位的协助执行义务,《意见》也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公安部门除了协助督促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在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及时出警外,还需要将情况通报给人民法院,真正地实现部门联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则可以发挥矛盾纠纷化解一线优势,跟踪记录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情况,提供法治教育、心理辅导,并帮助受害人及时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联系,切实调动各部门协同的反家暴联动机制活力。
总之,一系列《意见》都为织牢“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安全网,切实将人身安全保护令这项制度落到实处。保护那些需要被保护的人,让他们远离家庭暴力,也让家再次成为避风的港湾,对家庭乃至国家都有深远的意义和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