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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周刊】从“60分钟”打扫时间找到突破口 济南警方破获“黄金吊坠失踪案”

2025-11-24 10:34:20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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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外地来济游客经历了一场“悲喜交加”的旅行。旅程中,他佩戴多年、价值3万余元的本命黄金吊坠不慎丢失,就在几番寻找无果,心情跌至谷底之时,济南警方经过九天的不懈努力,成功让刘先生珍贵的吊坠“完璧归赵”。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李瑞琪 通讯员 赵杨

  外地游客遗失39.5克黄金吊坠

  11月4日,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分局解放路派出所接到外地游客刘先生报警,贴身佩戴的39.5克黄金吊坠在济遗失,希望警方帮忙寻回。

  “据刘先生回忆,可能是他洗澡时将吊坠取下,随手放在酒店房间内某处。”据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分局解放路派出所民警陈海燕介绍,报警人自述发现吊坠丢失后,曾联系酒店客服人员寻找,但客服反馈没有找到。

  接警后,陈海燕和同事们迅速赶往涉事酒店进行初步调查。经查,刘先生办理入住时胸前有明显圆柱形吊坠凸起,脖颈处也有黑色吊绳,退房时,这两处特征却已经“消失不见”。

  “这样看来,吊坠在酒店遗失可能性很高。”陈海燕告诉记者,为了帮刘先生寻回价值3万元的吊坠,派出所成立了专案组,兵分三路开展调查,一路民警负责调阅监控;一路民警负责开展地毯式寻找;另一路民警负责排查刘先生退房后所有进入涉事房间的人员。

  然而,经初步调查、询问,涉事房间门口的监控画面没有明显异样;房间的床缝、卫生间置物架等犄角旮旯处,未发现吊坠的蛛丝马迹;多名因清洁、检查等原因进出房间的酒店工作人员也都表示“并未见过黄金吊坠”。由于酒店复杂多样的客流也给调查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困难,案件的调查一度陷入了僵局。

  50余个小时复查发现破案关键

  为了打破僵局,专案组在研判后决定,对所有证据进行复盘,尤其是对监控视频重新进行逐帧查阅。在历经50余小时的再次调查后,有处细节引起了警方的注意。

  “我们发现酒店保洁员孙某打扫涉事房间时用了60多分钟。”陈海燕告诉记者,正常情况下,业务熟练的保洁员打扫房间仅需要30—40分钟,孙某打扫房间的作业时间存在异常,而她也是刘先生退房后首个进入涉事房间的人。

  在获取关键线索后,陈海燕和同事们并没有选择直接询问孙某,而是将涉事酒店值班经理传唤到所,细致询问相关信息。据该经理回忆,自己曾在孙某完成房间洒扫后进行例行检查,检查时发现房间水杯并未清洗干净。于是,警方结合实际情况依法对孙某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询问,但孙某坚持表示打扫房间的时间久是因为“老了,动作慢”。

  孙某的搪塞辩解让案件再次陷入僵局。“凡是做过,必有痕迹!”陈海燕告诉记者,为了再次找到突破点,专案组迅速转换调查思路,申请刑警支队协助,通过法律教育与心理攻势相结合的策略,为孙某分析利弊,讲明主动交代与被动查处的天壤之别。

  在民警抽丝剥茧的审讯面前,孙某的心理防线被彻底突破,供认了自己在打扫房间时,在床头缝隙处发现刘先生丢失的黄金吊坠,一时心生贪念,将其偷偷藏匿带回了家,锁在了家中地下室的抽屉里。民警随即带孙某前往其住处取证,成功起获了那枚重达39.5克、完好无损的黄金吊坠。目前,犯罪嫌疑人孙某因涉嫌盗窃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警方提醒】

  触碰法律红线必将被制裁

  陈海燕表示,一旦触碰法律红线,任何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广大市民群众出门在外要时刻保持警惕,妥善保管好个人财物,无论是揣在兜里的手机,还是放在包里的钱包,抑或是挂在颈间的贵重首饰,都别轻易让它们脱离自己的视线范围。”陈海燕告诉记者,只要大家都能“多一分”留意,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就会“少一分”。

  此外,历下公安分局也将继续保持对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尤其对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小案,做到快侦、快破、快挽损,全力守护辖区平安。

  (本文中所有当事人姓名为化名,为保护当事人隐私,部分信息已做模糊处理。)

  【聚焦】

  “捡”和“偷”到底如何界定?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听到这样的辩解:“我只是捡了东西,不是偷!”但事实上,“捡”与“偷”有着本质的区别。

  据民警介绍,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为。而“捡拾”则是指对他人“遗失物”的拾取,通常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那么到底何为“遗失物”呢?记者了解到,一般所说的“丢了的东西”在法律上有两个不同概念,一个是“遗忘物”,也就是说,东西虽然丢了,但失主知道丢在哪里,所有权或占有权仍属于失主;另一种是“遗失物”,就是失主丢失而又不知道丢在哪里的财物,事实上已经失去了控制。

  遗忘物是指物主暂时遗忘于特定场所、通过回忆可以大致确定丢失的时间和地点,仍为物主所占有的财物物品。通常,遗落在特定场所(如机场、酒店、汽车)里的物品,物主并未丧失物品的所有权。

  遗失物则是指物主丢失于公共活动空间、难以回忆具体丢失时间和地点、已完全丧失实际控制的物品,如遗失于公共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的物品。此时物品虽处于无人占有的状态,物主仍拥有物品的所有权。

  拾得遗忘物法律后果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拾得遗失物法律后果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六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速豹新闻网·山东商报编辑:张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