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假期最后一天,本该把握时光开心度过。但杭州小刘,却因为一桩同城快递出现意外而心烦不已。他向记者求助:“我该得的理赔数额是8000元,为什么只赔2000元,足足少了四分之三呀。”20克黄金,目前市场价值约8000元,小刘特意进行了保价,保价金额8000元。(9月13日钱江晚报)
快件损坏或丢失赔偿的纠纷时有发生,多为保价问题的争议,而个案则相对特殊,小刘寄送的黄金价值8000元,寄送时也按8000元作了保价,黄金丢失了,有足够充分的理由获得8000元的赔偿,但快递企业表示只赔2000元,显然,首先有违基本的诚信。如此的作法,恐怕还是试图将寄送服务环节链条,可能存在的快件丢失或损坏的经济损失,转嫁给消费者,严重损害了消费公平。
应当来说,快递寄送是保管运输合同服务,快递企业以及从业者,承揽业务,就有责任保证所寄送物品的安全并按约定无损地送到收件人手中,发生了物品丢失、损毁应当按物品实际价值给予赔偿,这是基于服务收益与风险对等的公平原则。
不过,《快递暂行条例》在立法时,也考虑到了快递运输、分拣、投递等各环节的风险,赋予了快递企业保价的风险救济权利,即通过保价来平衡收益与风险的对等问题。而在实务中,保价的选择是难题,消费者往往不愿意承担物品寄送的保价附加成本,基本只有在寄送贵重物品时才考虑选择保价,然而,当低概率的丢失、损坏发生时,有限的保价收益,很难弥补全价赔偿的支出,并不对称。
正因如此,快递保价的应用,对于企业来说,往往是“低赔避责”的设计,并未真正去主张权利。而一旦出现丢失、损坏赔偿,因为企业的优势地位,因为环节的异地分离,往往都趋向于低赔,哪怕是像个案一样足额保价的,也可能出现违诺。
可见,要消弭快件丢失损毁的赔偿纠纷,更需要跳出个案的窠臼,对快件保价与赔偿的规则进行细化与规范,要求所寄送物品价值超过一定金额,揽件时必须有明确直观的保价合同,并通过程序可以证明寄送者的明确选择,默认式的保价合同视为快递企业放弃保价权利,防范滥用与不用两个极端。
在赔偿方面,明确寄送物品丢失损毁照价赔偿优先、按保价赔偿例外的原则,对于有保价合同的赔偿,明确企业的举证责任,倒逼企业规范行使保价权利。此外,要规范快递行业保价与赔偿的流程管理,督促企业建立统一的保价收益基金,用以支付快件丢失损毁的赔偿,建立专门的渠道来受理赔偿请求,在确认丢失损毁时,无条件赔偿。同时,快递企业也需要健全快递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快递丢失损毁内部环节的赔偿责任分摊机制。
◎木须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