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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生育登记限制应成标配

2022-09-14 09:35:52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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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意见,因为其中拟规定,在办理生育登记时,不再受生育子女数量的限制,也不再受结婚登记限制,在网上引发热议。这意味着,只要是生育子女的,就应该办理和可以办理生育登记,就会享受到平等的生育服务。

这样一些针对生育登记制度的完善,其合理必要性,当然十分明显,也非常值得肯定、点赞。这正像相关专家指出的,“是民心所向”,体现了“便民利民”的理念,“极大减轻了人们的负担,最大程度地便民利民”。

其实,除了“民心所向”“便民利民”之外,更进一步站在“实施三孩生育政策”“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尤其是“着力打造生育友好型社会”等更宏观、深层的视野下审视,取消“子女数量”“是否已婚”等生育登记限制,实际上同样也是十分理所当然、势在必行。

“二孩三孩”等生育政策的出台,特别是生育政策的根本目的,实际上早已不再是简单的限制生育、超生,而是“释放生育潜能,减缓人口老龄化进程”,相应地,作为“超生罚款”的社会抚养费,也已被彻底取消、不复存在,那么,再在生育登记过程中,设置诸如“子女数量”“是否已婚”这样的限制,也就变得十分多余、毫无必要了。

如去年中央出台的《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明确“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

要知道,在过去,在“超生罚款”,也即“社会抚养费”盛行的年代,即便所生子女并非“超生”,如果属于“未婚生育”,那么在许多地方,实际上同样也是会被一律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与“入户、入学、入职”等资格直接、密切挂钩的,而这事实上也正是,此前的生育登记制度中之所以会存在“是否已婚”这样限制的一个重要原因和根本背景所在。

而现在,不仅“社会抚养费”已被彻底取消、成为历史,而且其与“入户、入学、入职”等挂钩的做法,也被要求“全面脱钩”,诸如“是否已婚”这样的生育登记限制,自然,也理应被彻底废弃,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此外,无论是过去的《婚姻法》,还是现在的《民法典》,都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这意味着,无论“是否已婚”,所生子女的权利,依法都是完全平等的,决不允许任何“危害和歧视”。

在笔者看来,取消包括“是否已婚”等生育登记限制,不仅只应该出于“便民利民”意义上的“民心所向”,更应该成为一种基于充分尊重、保障各种基本公民权利——如生育权、非婚生子女平等权——基础上旨在“打造生育友好型社会”的,既理所当然、更势在必行的“标配”,不仅应成为安徽一地的“标配”,更应该成为全国各地的普遍“标配”。

当然,就全面、完整、充分地“打造生育友好型社会”而言,像取消生育登记限制这样的“标配”,事实上仍是十分初级、枝节性的,而更深一层、根本性的“标配”,实际上还有其他许多许多,比如,在“婚嫁、生育、养育、教育”等各个方面,在“衣食住行、生老病死”等各个环节、领域,都亟须着力全力“打造生育友好型社会”——不止要“打造生育友好”,同样也要“打造儿童友好”,以及进一步的“妇女友好”,乃至最彻底的“针对所有家庭、所有人、所有国家公民的友好”。

◎张贵峰

速豹新闻网·山东商报编辑: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