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走在街头、地铁站或商场等地,经常能听到“扫码进群免费领礼品”“充话费赠积分”的吆喝声,或者热情拉住他人,以免费送玩偶、红包等为由,拉人入群加好友。有些人抱着“扫个码而已”的心态进群,没想到正中犯罪分子下怀,因为这白来的“福利”背后暗藏陷阱。
宁波市奉化区法院日前审理的一起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案件中,被告人陈某就是从“扫码进群”受到诱惑后到“拉人入群”,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吸粉”,最终被判刑。
很多人认为,“免费送礼品让别人扫码进群”的行为只是拉人入群,自己没有实施诈骗就不算违法行为。但其实利用他人贪小便宜的心理,以这种方式拉人入群完成诈骗“引流”任务,为犯罪团伙的诈骗行为铺路,已经触碰到法律的红线。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中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情节严重的,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而设立,或者设立后主要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应当认定为刑法中规定的“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也就是说,以免费送礼品、充话费、赠积分等方式拉人入群、吸粉引流,属于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诈骗活动的通讯群组,情节严重的,应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宁波市奉化区法院陈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告诉我们,从长远来看,无论是扫码进群者还是拉人入群者,都有可能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分子或者犯罪工具,严重危害社会公共秩序。
网络信息型犯罪尤其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近年来呈现高发态势,不仅危害群众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影响到公共安全体系和社会稳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牵扯面广、涉及被害人多,需要多方通力合作,规范整治。首先要健全针对此类犯罪的法律规范体系,明晰行政、司法、金融等不同监管部门的工作职责,强化监管力度,落实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的主体责任,加强治理工作。其次要公检法三机关相互配合,不仅要针对终端的诈骗行为,对于前端“引流”“铺路”等行为也应严厉打击。最后要加大宣传力度,提升社会整体的防诈骗能力,提高群众的反诈骗意识,让骗子“无处可骗”。(黄锦涛)
来源 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