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发生在高铁车厢内的一起治安纠纷事件引发网友热烈关注。据报道,5月2日,一女子乘坐高铁出行,因后座有小朋友玩耍吵闹且多次撞到她的座椅靠背,该女乘客进行制止,引发孩子家长不满。双方争执过程中,孩子家长动手打人,女乘客进行还击。根据女子发出的视频显示,警方认定双方构成“互殴”,孩子家长被处以500元行政处罚,挨打后还手的女子被处以200元行政处罚。
从女乘客、孩子父母及现场目击乘客的不同视角,在陈述案情细节时很难统一。一些媒体对事件的还原,可能也或多或少挟带了些情绪倾向和价值偏向。通过尽量客观回溯事件经过发现,舆论之所以更多倾向同情女乘客,是因为该案的处理结果让公众对于如何避免“互殴”产生了更多疑惑——除了被动接受“骂不还口打不还手”并报警等待之外,似乎别无他法。
法治之所以优于人治,一个重要的因素是法律能给人更具确定性的预期。实际法律上并无“还手即互殴”,正当防卫制度支持受害人还手。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九)条特别强调,应“准确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型故意伤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综合考察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代入该案来看,事情发生的大致脉络为“小孩踢到座椅后背影响到女乘客——女乘客劝阻——孩子家长开骂引发纠纷——女乘客回骂——孩子家长动手打人——女乘客还击”,这符合“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的情形。但是否符合正当防卫,还需具备一个“二选一”的要件:或是小孩家长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是在女乘客“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小孩父母仍继续动手。如何认定“明显过激”,如何判断受害一方在避免冲突中足够“努力”,这应该就是公安机关办案的自由裁量范围了。
近年来,因还手被认定为“互殴”而引发舆论喧嚣的个案时常引发争议,有观点认为警方对正当防卫的认定过于严格。“明显过激”要多“明显”?“努力避免”要多“努力”?别说普通公众,就算是相关专业人士,可能也说不清、道不明。本案中,警方或许掌握了不为围观群众所知的证据材料,才未认定女乘客的还手属于正当防卫。在个案已演变为公共事件时,处罚之后公开解疑释法的必要性凸显出来。及时的信息公开和专业释法,有助于帮助公众正确认识实施正当防卫的条件,也能避免更多冲突和舆情。
此次舆论大量涌现对女乘客的同情,其实也不难理解。我们与案中的女乘客一样,同处于一片法治天空之下。可以保证自己不侵害他人,但无法保证某天不会也遇到这样的事。我们希望避免冲突,但不知道怎样才算“努力避免”;我们可以报警等待处理,但在等待警察介入之前,仍需要快速判断遭到侵害时是否可以还击。
法律不强人所难,在侵害事件发生后那段具体的时间与空间之中,我们不能对普通人的认知和判断要求过高。若正当防卫之前还需判断对方是否存在手段“明显”过激、本人又对“明显”的判断标准并不准确掌握,这实际上就超出了一个普通人的能力范围。
面对进行中的侵害,朴素的正义观并不支持、更不鼓励“骂不还口”“打不还手”。这也是舆论屡屡非议“还手即互殴”的底层逻辑。法、理、情本相融相通,法律设立了正当防卫制度,就是为了扬善抑恶。严格把握正当防卫是依法而为,但如果过于严格或将这一制度束之高阁,也是对法律初衷的一种背离。要让公众相信“还手即互殴”系对法律的误读,就应该用鲜活的个案公正,来帮助公众走出“还手即互殴”认知怪圈。(王琳)
来源 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