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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隐私保护装上“安全阀”

2023-08-11 10:17:51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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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网信办就《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出,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方可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

如今,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已经颇为广泛,不过这项技术在显著提升高效便捷效用的同时,也伴生来源更为多样、程度更为深刻的安全风险。现实中,一些物业要求业主刷脸才能进小区;一些开发商为精准获客,在售楼部偷偷设置人脸识别系统;部分网络应用程序强制开通人脸认证;甚至还有动物园要求游客入园必须刷脸……都一再引发争议和担忧,乃至闹上法庭。

其实人脸识别技术并非“法外之地”,不少法律和政策中对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都有原则性规定,但出台专门的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规定,为其划定更准确的航道,依然是必要的。

有分析指出,此次《规定》中的诸多条款,都是对一些常见但仍有争议的人脸识别应用场景作出回应。比如,明确宾馆、银行等场所不得以办理业务、提升服务质量为由强制采集人脸信息;物业不得将人脸识别作为出入唯一验证方式;旅馆客房、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及其他可能侵害他人隐私的场所不得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人脸识别技术使用者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人脸信息的,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单独同意或者书面同意……

此外,《规定》还提出,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或者存储超过1万人人脸信息的人脸识别技术使用者,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所属地市级以上网信部门备案。而大型演唱会动辄数万人,若使用人脸识别,也必须进行备案。这些都反映了监管机关前移治理关口、最大限度降低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风险水平的综合治理思路。

总之,新规是遵循个人信息收集的最基本原则——“最小必要”。也即,最大程度避免滥用,防止其打开“潘多拉魔盒”。这背后涉及个人信息收集的一个根本理念问题:不管是以何种手段来收集个人信息,都应该是以让渡个人信息的个体为本位,来思考其必要性、安全性,而不是以收集者和使用者的需求为本位。通俗说,不能让收集者的方便考量,凌驾于个人的信息安全之上。

针对新规,也有专业人士建议,《规定》现正处于征求意见阶段,难免还有不完善之处。立足当下技术、经济和社会生态现状,为实现人脸识别技术治理水平的进一步提升,可将实践场景应用中日渐多见的算法因素考虑在内,调研并针对重点场景中的人脸识别算法运用,引入或明确专门的合规要求。还应着眼实现敏捷治理的监管落地,进一步细化重点监管机制的运行方式和程序时限。还可提高合规操作的明确性和确定性,如就人脸识别应用场景中的“匿名化处理”要求,进一步明确其实现途径和实现程度,助益各方准确理解和把握必须达到的合规水准。

也有声音认为,眼下五花八门的人脸识别应用已经非常普遍,相关政策制度的完善,不止于对违规行为的一种预防,更是立足于对业已出现的乱象作出更有力的规制和纠偏。而这,必须依赖于相关监管的完善。(邹通)

速豹新闻网·山东商报编辑: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