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合谋去国家公园核心区盗矿,凿获矿石约40吨,后矿洞垮塌,造成一人死亡。最终,其余两人被检察机关以破坏自然保护地罪提起公诉。
9月23日下午,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赵某某、辛某某破坏自然保护地罪一案。法院当庭判决赵某某、辛某某犯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辛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据了解,该案是大熊猫国家公园宣布设立以来,全国首例涉国家公园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刑事案件。
↑庭审现场
国家公园核心区“住”了15天
盗采矿石约40吨
记者从庭审现场获悉,“老槽沟”矿区位于大熊猫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该矿区已于2017年12月根据大熊猫国家公园规划要求,依法予以封闭并施行自然生态恢复。
2020年8月,被告人赵某某、辛某某和冯某为谋利,商议共同到“老槽沟”矿区内盗取铅锌矿石。为便于进入“老槽沟”矿区,三人雇人将国家公园核心区入口的大石头破碎,强行打通进入核心区的通道。破碎后的石头用于铺设、硬化路面、垒彻堡坎等,并雇人将小路上的植物砍倒,形成约一米宽的路。
之后,三人先后将发电机、电镐、电线、矿灯、汽油、生活物资等物品搬入“老槽沟”矿区,在矿洞内用电镐、錾子等盗采矿石约15天,凿获矿石约40吨。
↑偷盗的矿石 法院供图
2020年11月,辛某某、冯某用电镐凿矿时引发矿洞垮塌,辛某某、冯某掩埋,冯某当场死亡、辛某某受重伤。近一年后,辛某某、赵某某再次同他人一起,从“老槽沟”盗运矿石约10吨。后在运送矿石过程中,被大熊猫国家公园管理分局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
经鉴定,“老槽沟”矿洞内遗留的袋装铅锌矿石重30472.02kg,价值106652元。
四川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高级工程师刘源月出庭,对专家意见进行说明,认为辛某某、赵某某等人在大熊猫国家公园核心区盗采铅锌矿、破坏国家公园的一系列行为对大熊猫国家公园核心区造成了诸多影响,除了违背大熊猫国家公园禁止生产经营活动的要求,造成国家公园核心区自然资源铅锌矿遭到直接破坏外,非法采矿行为还导致矿洞坍塌并且后续无法修复,增加了地质灾害风险;且在盗采过程中,对采矿区域的野生动物栖息地及植被也造成了直接影响。二人的行为导致国家公园核心区生态系统局部受损,生态环境受影响范围达9000多平方米。
↑对核心区造成破坏 法院供图
犯破坏自然保护地罪 两人被判刑
通过开庭审理,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当庭判决赵某某、辛某某犯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辛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据了解,本案是首例以破坏自然保护地罪追究破坏国家公园生态环境犯罪行为的案件。
国家公园是我国自然生态系统中最重要、自然景观最独特、自然遗产最精华、生物多样性最富集的部分,具有全球价值和国家象征。大熊猫国家公园作为我国自然保护地体系最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极其重要的生态价值和战略地位,是国家生态安全高地,必须实行最严格的保护。
本案中,二人为盗采盗卖矿石,明知在大熊猫国家公园核心区范围内,仍违反自然保护地保护法律法规,破碎国家公园用于封堵入口的挡路石、用混凝土硬化路面,私自开启矿洞,人员、骡马在核心保护区内反复踩踏,携带汽油、煤气等危险物品进入核心保护区,并使用以化石燃料为能源的机具,在核心保护区生产生活并随意弃置废弃物及生活垃圾,肆意盗采、盗运矿石等行为,严重破坏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的生态环境,同时该案还造成人员伤亡,属法律规定的后果严重、情节恶劣,其行为应以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定罪处罚。
为何不是非法采矿罪?
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罪名,其损害的法益是国家对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三类自然保护地的管理秩序,以及对自然保护地内特殊生态环境的严格保护。
二人的行为既侵犯了破坏自然保护地罪的法益,又侵犯了非法采矿罪的法益,构成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处理。按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一第二款规定“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采矿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情节严重这一档量刑上,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属于重法。
另外,本案如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该罪将无法覆盖本案被告人违法进入核心区、破坏国家公园生态环境、引发矿区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等全部环境破坏行为及后果。因此本案以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定罪量刑。
来源 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