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生与郑杰是初中的同班同学,且在同村居住,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因为俩孩子平时关系很好,两个孩子的家长也处成了朋友关系。2023年5月1日,周生因有事,考虑路途比较远,想骑个自行车外出,但出门一看,自家的自行车没在车棚,于是他到同学郑杰家中,借用电动自行车。
没想到一次借车行为竟引来了一场惨烈的车祸和一次多方诉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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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医疗费用
让困难家庭负债累累
事发后,肇事司机吕某主动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将周生送到医院抢救。
经交警部门认定,吕某因驾驶转弯车辆未让行直行车辆,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周生因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且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对本次事故负次要责任。
经交警部门核查,肇事的重型自卸货车登记在胡某名下并由其实际经营管理,吕某系胡某雇的司机,肇事的重型自卸货车挂靠在济南某公司。胡某为该重型自卸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在济南某交通运输公司购买了机动车安全互助统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统筹100万元,事故发生在统筹期内。
由于周生送医治疗及时,经过多次手术抢救终于脱离了生命危险,随即转入重症监护室继续接受治疗,但是巨额的医疗费用已经让这个本就困难的农村家庭负债累累。随后济南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公室、疾病救助基金为周生垫付医疗费七十余万元,某保险公司垫付医疗费九千元。社会救助基金的帮扶虽暂时缓解了周生一家的燃眉之急,但周生一家后续仍需偿还。
为此,周生将肇事司机吕某、车主胡某、车辆挂靠公司济南某公司、车辆交强险投保公司某保险公司以及郑杰的父亲老郑诉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已经支付的医疗费九十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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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调解
陷入瓶颈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张本荣随即开展案件调查和庭前质证工作。张本荣了解到,事发时,肇事司机吕某在行驶至某路口时准备左转,恰遇对向在机动车道靠左直行的周生,但因车辆盲区和吕某疏于观察的缘故,吕某驾驶车辆在并未减速和停车观察的前提下左转并与周生发生事故。
事发后,周生共住院治疗5个多月,花费医疗费用共计九十余万元,其中,自费六万余元,某保险公司垫付9000元,申请交通事故基金垫付约10万元,申请疾病救助基金70万元,欠付医院9.9万元。
为及时保障周生的合法权益,在庭前质证时,张本荣法官曾多次组织双方调解,但均陷入瓶颈,无法推进工作进展。在庭前缴纳案件受理费时,因案件受理费多达一万三千余元,周生的父母曾几度因家庭经济压力巨大而想放弃诉讼。
为帮助周生一家走出困境,让周生顺利接受治疗,张本荣法官在询问和征求周生父母的意愿后,为其提交了免交诉讼费申请,并经法院审批通过,该案得以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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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烈争辩
各执一词
庭审中,肇事司机吕某辩称,其受雇于胡某,在为其提供劳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而不应由自己承担责任。
车主胡某表示,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在某交通运输公司购买了机动车安全互助统筹且事故发生在统筹期限内,周生的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和交通运输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肇事车辆挂靠在某公司,每年向该公司缴纳管理费,其应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胡某还认为,周生在事发时年仅15周岁,其骑行电动自行车上路系违法行为,且行驶在机动车道,周生自身就有严重过错。电动自行车的车主老郑在本次事故中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郑杰的爸爸老郑认为,电动车确实为其所有,但是周生与其儿子郑杰是同学关系,双方均是未成年人,周生本身应对危险具有一定的自我判断和预见能力。周生借用车辆时其并不在家,主观上并没有出借车辆的意愿,儿子郑杰基于同学间的情谊将车辆出借给周生是一种善意的帮助行为,其仅是未尽到向未成年人出借车辆的监管责任,对本次事故并不存在任何过错,因此即便承担责任其责任比例也应当较小。
保险公司表示,肇事车辆仅在其公司投保交强险,其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了九千元,公司在庭前又向其赔付了九千元,已完成赔付义务,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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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清案由
依法审判
张本荣法官结合庭审中双方的陈述以及提交的相关证据,认为:周生与吕某应负的事故责任,交警部门已经根据调查情况作出责任认定,且双方均未对此提出异议。本次交通事故中,吕某未履行让行义务,且未做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周生年仅15周岁,未达到法定年龄驾驶电动车,且未尽到安全通行的注意义务,交警部门认定吕某、周生负事故的主要、次要责任符合本案实际。
吕某系向胡某提供劳务,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肇事重型自卸货车挂靠在济南某公司,二者存在挂靠关系。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不是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不具备保险业务经营资质,其无法突破合同相对性在本案中直接对周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胡某可待履行赔付义务后,根据合同约定,向机动车第三者责任统筹公司理赔。
老郑作为电动自行车的所有人,未能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使其儿子郑杰将车辆出借给周生导致事故的发生。所以,老郑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责任。其次,郑杰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向周生出借电动自行车致使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由其监护人即其父亲老郑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保险公司已经赔付医疗费限额等事实,2024年4月,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胡某、济南某公司按照80%的比例对周生超出某保险公司交强险赔付范围的医疗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老郑作为电动自行车的所有人,对周生超出交强险赔付范围的损失承担5%的赔偿责任;周生违法骑行电动车存在过错,减轻侵权方赔偿责任,自行负担其损失15%。判决书送达双方后,张本荣法官主动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和判后答疑,双方对此均表示认可。至此,本案顺利审理终结。
(本文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