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通讯员 王继学
不满18周岁的在校生艾琴与某文化传播公司签订了一份平台直播协议。本协议除对艾琴网络直播的内容予以约定外,对艾琴的姓名使用、肖像权、知识产权等也予以了长达10年的约定,并且约定如有违约,艾琴最高需要承担30万元的违约金。近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因为合同超出了艾琴与其年龄相适应的认知能力,也没有取得其法定监护人的同意或追认,判决该协议自始无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00后签约网络主播
违约要付30万元?
00后的艾琴于2016年9月至2019年6月在某县职专学习,2019年6月30日毕业,2019年9月至2019年11月在山东某学院学习。2019年6月,艾琴与某传播公司签订了《独家合作协议》;协议约定艾琴在某传播公司推荐的平台进行直播,通过视频直播方式展示自己唱歌、主持、表演等方面才艺,以获取支持和收入,双方在税后进行分红;合作期限10年;乙方同意将个人的形象、姓名、商业表演、代言、访谈及其他作品等,独家授权给甲方,由甲方统一进行商业运营,在协议期间,乙方通过甲方平台产生的艺术形象、表现形象、广告形象、平面形象以及相应存于甲方服务器的音视频内容,乙方永久且不可撤销在全球范围内授权甲方有权在界面设计、推广活动等项目以及甲方平台中免费使用……如乙方单方面无故解除本协议或者怠于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义务,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可要求乙方承担不低于30万元的违约责任。协议另约定了保密条款、争议解决等事项。
2022年11月,某传播公司在直播平台意外发现艾琴使用自有账号开展合同禁止的直播行为。传播公司立即到某公证处申请对艾琴名下的两个平台号进行直播的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取得现场操作录像光盘和《公证书》。传播公司为进一步取证,又向网络平台公司后台调取了艾琴私下开展直播期间获取的打赏及收益情况。随后某传播公司以艾琴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解除双方协议并要求艾琴支付30万元违约金。
签约主播未满18岁
合作协议是否有效?
本案主审法官綦晓玥表示,对于《独家合作协议》的认定,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六条“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由此可知,网络直播不适宜由未成年人进行,即使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仍应在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2019年6月,某传播公司与艾琴签订《独家合作协议》,协议内容包含了艾琴的身份证号,也就是说,协议签订时某传播公司明知艾琴未满18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某传播公司提交的证据也未体现艾琴的监护人对《独家合作协议》的同意、追认;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关规定,本案中《独家合作协议》合同内容主要是艾琴通过在网络直播自己唱歌、跳舞等内容来履行的,也就是签订《独家合作协议》并不是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且协议约定的肖像权、知识产权等也不是与艾琴年龄、社会认知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案涉的《独家合作协议》未经被告艾琴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因此,法院认定《独家合伙协议》自始无效。
对于某传播公司提出的艾琴向其支付30万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主审法官綦晓玥表示,原告某传播公司在签订案涉《独家合作协议》时明知艾琴是未成年人,无任何证据证明在校生艾琴在当时即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生活来源,也无任何证据证明某传播公司有向艾琴的法定代理人征询意见。某传播公司在此情况下仍与艾琴签订《独家合作协议》,现合同无效,某传播公司存在过错,也无证据证明艾琴的监护人同意或追认艾琴签订的案涉《独家合作协议》,艾琴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超过其年龄、社会认知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缺乏认知。因此,某传播公司诉请艾琴支付30万元违约金,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我国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近日济南历下法院公开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原告某传播公司与被告艾琴于2019年6月签订的《独家合作协议》无效,驳回原告某传播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日前,本案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落实好强制实名认证
给直播乱象开“处方”
前有未成年人打赏网络主播,今有未成年人当网红主播。互联网高速发展的当下,让直播行业狠狠地吃了一把红利,不少年轻人怀揣着“网红”梦,想在网络平台上一炮而红。在流量、点赞等数据的操控下,“网红”效应已经成为社会公共话题。网络直播越来越火爆,也让部分网络主播签约的公司越来越“过火”。如传媒公司利用未成年人涉世未深,心智尚未成熟与其签订纷繁复杂的直播协议、主播违约赔偿等。本案主审法官綦晓玥表示,对于此类纠纷必须严格审查协议的效力、违约责任的约定是否公平合理等,作出正确的认定,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就拿本案的主角艾琴来说,自己签约时虽已满16周岁,但仍未满18周岁,作为一名未成年人,自己未曾与监护人商量就擅自与对方签约,而传播公司也明知对方为未成年人仍旧与其签订协议,根据我国相关规定,网络直播不适宜由未成年人进行,即使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仍应在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
承办法官表示,未成年人参与网络直播,在直播过程中有诸多不可预测和不可控的因素,包括语言行为以及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可能对其价值观、行为习惯,以及个人信息安全造成损害,但有的直播平台为了博取流量,赚取不法利益,避开监管与未成年人签约直播,在这个问题上还需落实好强制实名认证,尤其是在注册环节和登录环节进行强制实名认证,注册后通过人脸识别等技术手段进行实名认证,确保账号的使用者和注册者的身份一致。此外,还需要多方协同加强监管,给直播乱象开“处方”,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