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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界周刊】让生育政策 落地“生”效

2021-11-28 08:38:16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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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产假,增设育儿假……这两天,全国多地“官宣”生育新政!未来还会有更多地市推出这样的“自选动作”,“育儿假”升级扩容的不同版本也将会不断更新。不过,面对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的命题,这些政策如今需要真正落到实处,不再只停留在纸面。而要切实做到,除了更多配套政策的适时落地,更需社会各方的共同发力。

“育儿假”落地

  随着“三孩”政策全面落实,给生育子女的夫妻放“育儿假”,已经成为各地鼓励居民生育的标配政策,全国多地已经相继推出各自的“育儿假”版本。

  北京明确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女方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的延长生育假由三十天增加至六十天,男方享受陪产假十五日。同时,子女满三周岁前,夫妻每人每年可享受五个工作日的育儿假。

  上海明确,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与此同时,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再享受的生育假,从原本三十天,增加到六十天。此外,还明确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五天。育儿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浙江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一孩延长产假60天,二孩、三孩延长产假90天,自生育之日起按照自然日计算;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给予其他优惠待遇。男方享受15天护理假的规定不变。

  河南明确,在子女年满三周岁前,每年应当分别给予夫妻双方十日育儿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同时还明确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删除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与三孩生育政策不适应的规定。

  四川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10天的育儿假。

  江苏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不少于30天。

  甘肃明确,夫妻生育子女且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应当分别给予每年十五日的育儿假。

  湖北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3岁以下婴幼儿父母每人每年享受累计10天育儿假。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夫妻,可以在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婚假、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并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

  青海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奖励女方生育假90日;给予男方看护假15日。鼓励用人单位对依法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不满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5日育儿假。按国家有关规定,女职工法定产假为98天,由此,青海女职工产假与生育假相加,生育期间可有188天假期。 

女性就业需关注

  不过,面对新推出的“育儿假”,很多网友表示支持,也有人存在顾虑。部分育龄女性担心假期“只是看上去很美”,还有人提出,“不求有薪,但求有假。”避免“育儿假”沦为纸面福利,必须要做到有措施保障落地执行。

  有专家分析称,劳动力市场上企业对女性劳动力存在歧视,很多企业在招聘时更愿意选择男性劳动力。据某招聘机构发布的《2021中国女性职场现状调查报告》显示,有近6成的女性在求职过程中被问及婚姻生育状况,而同一问题仅有2成男性会被问到。经期、孕期、产褥期、哺乳期等“四期”增加的用人成本,是性别歧视屡禁不止的关键所在。如果女性在劳动力市场本身就处在弱势地位,延长产假政策会让她们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处境恶化。

  实际上,女职工在国家法定产假期间的工资,是由社保机构承担的生育津贴来发放的。按照规定,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个人,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工资;未参加生育保险的个人,则需要企业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支付。有专家指出,是否参加生育保险,是产假工资能否得到保障的关键。鉴于此,劳动监察部门应加大对用人单位的监督,确保生育保险应保尽保。

  不过也有分析认为,生育保险能够有效地减少企业因为女性职工生育的成本,但企业的考虑可能不仅仅是生育津贴的工薪成本,女性生育和哺乳期带来的劳务中断,也构成了企业发展的成本,企业对于各种生育相关的假期是缺乏热情的。从根本上来说,企业的目标是追求利润,在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下,企业面临巨大的生存压力,根本没有动力去承担这些成本。

多方配合才能“敢生”

  从维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因地制宜提供假期无可厚非。不过,只有让用人单位积极参与其中,才能避免政策只停留在纸上。对此,有专家建议,不妨为用人单位提供一定的财政补贴或税收减免,以此来激发用人单位的参与热情,强化其主体责任。此外,还可以鼓励一些有条件的岗位实施弹性的就业制度,可以允许婴幼儿母亲有一段时间的在线工作时间,这样也能保证女性的劳动力市场参与,也有助于企业维持正常业务运行,对企业的影响也会最小。

  值得一提的是,纵观多地调整“育儿假”,其中不乏一些亮点,比如“男方”一词成为高频词。育儿假不再“以母之名”,男性休“育儿假”在多地也将成为一种制度安排。有分析认为,男性也要休假的规定,一方面有助于减轻对女性的职场歧视,保护女职工劳动权益。另一方面,在传统观念中,“育儿”是母亲的天职,实际上在陪伴孩子成长这件事上,父母双方都责无旁贷,哪一方都不应缺席。将“育儿假”赋予父母共享的属性,有助于共同承担育儿责任,也利于维系婚姻关系的健康稳定。

  总之,如果在延长产假的时候,不设定相关的政策配套,政策的善意可能也会在执行中打折扣。因此政策的制定实施需要多听取公众的意见,这样会有利于将好事办好,出台多方共赢的政策。当然,这同样也考验着相关部门的决策智慧与行动能力。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邹通

速豹新闻网·山东商报编辑:王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