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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界周刊】四驱车变两驱 三倍赔偿能否支持?

2022-08-29 09:49:22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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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通讯员 王继学

  萧山承在某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工作多年,按相关规定享受本单位的员工购车补贴待遇,2021年他与甲公司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合同约定萧山承向甲公司购买一辆四驱车。可当交车时萧山承却傻了眼,在接收车辆后,发现交付的车辆与《汽车销售合同》所约定的车辆不一致,“我买的明明是辆四驱车,交付的却是低于购车价的两驱车辆。” 萧山承立刻与对方联系,但因更换车辆、经济赔偿等协商不成,萧山承将两家公司诉至法院。萧山承认为对方故意隐瞒信息,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要求三倍赔偿。事情经过到底是怎样,法院能否支持三倍赔偿? 

  新买的四驱车变两驱

  “合同上写的很清楚是四驱车,为什么交付后会是两驱车?这中间到底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 萧山承表示,自己也想知道订的车是咋变成两驱的。

  据济南市历下区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初,被告甲公司作为甲方(销售方)与原告萧山承作为乙方(购车方)签订《汽车销售合同》,合同约定车型为一辆黑色的四驱车,成交价26万余元;同日,萧山承以微信转账方式向甲公司员工转账2500元作为预付款。第三人丙公司(中介公司)员工与被告甲公司员工通过微信聊天后发送了购车合同。第三人丙公司员工与被告乙公司员工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丙公司向乙公司发送订车信息,并多次确认订车信息。2021年1月,某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向被告乙公司转车款26万余元,乙公司向某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开具发票。某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向某财保公司转账5400余元,备注为车险。原告萧山承向被告甲公司员工微信转款3100元,备注为车辆保险费,被告乙公司向萧山承交付车辆及车辆一致性证书等车辆证书,该车为两驱车辆。原告萧山承发现交付车辆并非订购的四驱车后,第三人丙公司与被告乙公司进行沟通,其中主要意思包括:车提错了,能不能换车?此后双方就退车退款事宜协商,但未成功。

  销售方不存在欺诈行为

  “交付车辆的时候,对方没有发现是两驱车,或者根本没看合同,还是明知道是两驱车故意当做不知道?”对于这些疑问,必须搞清楚,才能判定销售方是否故意隐瞒信息,存在欺诈行为。

  本案第一次庭审结束后,在历下法院多次调解下,本着先行止损的原则,于2021年6月,原告萧山承、被告甲公司、被告乙公司对交付的两驱车进行了交接。车辆退回乙公司,托运费用400元由甲公司承担,乙公司负责将车辆更换为四驱车辆。车辆更换后,第一辆车实际发生保险费用2300余元;更换车辆产生156元高速通行费,停放第一辆车车位租赁费1035元,车辆更换产生燃油费500元。

  历下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萧山承与被告甲公司双方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单从合同约定内容看,符合买卖合同的特征,但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之间构成中介合同法律关系,可以认定萧山承为中介合同的委托人。同理,第三人丙公司与被告甲公司也是中介合同法律关系。第三人丙公司与原告萧山承之间无合同关系。至于萧山承与某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之间就车辆归属问题签订的协议,不对外产生效力。

  本案购车过程中,被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并不直接联系,第三人丙公司从被告甲公司获得购买车辆信息后再向被告乙公司发出订车信息,在此过程中出现信息错误,车辆交付当天便发现车辆错误,被告甲公司与第三人丙公司商讨换车事宜,原告萧山承当时的确明确表示换车,但作为车辆出卖方的被告乙公司则认为其在卖车过程中无任何过错,换车会导致车辆贬值并产生其他成本,因此不同意换车。

  据了解,二驱车辆与四驱车辆在仪表盘上会有不同的显示,普通驾驶人在阅读使用手册后完全可以识别,根本无法隐瞒。被告甲公司、被告乙公司作为专业的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将必定会被客户发现的信息隐瞒故意将二驱车辆当作四驱车辆出卖,有违常理。同时,本案随车交付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中》驱动轴位置栏中载明为第一轴,即车辆为二驱车辆,因此乙公司并无隐瞒车辆信息的行为。故案存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存在欺诈行为,对于原告萧山承主张的赔偿购车款、保险费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退赔保险费、损失费

  既然销售方不存在欺诈行为,那么,该如何退赔买主的损失?

  原告萧山承主张两被告退还原告保险费用5600元、损失3900余元。庭审中,被告甲公司愿意赔偿萧山承车辆退保损失、过路费损失,法院予以认可,被告甲公司赔偿原告萧山承2300余元保险费、156元高速通行费损失;对于原告萧山承主张的500元燃油费、1035元车位租赁费,系被告甲公司提供中介服务中,出现重大错误导致,法院予以支持。同理,被告甲公司收取的5600元保险费,应当予以返还。

  据济南历下法院姚家法庭庭长、本案主审法官刘科介绍,本案系复合法律关系的案件,法院认定的法律关系与原告萧山承的主张有所不同,但萧山承的诉求涵盖了法院认定的法律关系,为节省当事人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法院以查明认定的法律关系性质对本案一并处理。原告萧山承在购车过程中具有多重身份,相对于不同的主体而言其身份相应发生变化,这也是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三倍赔偿诉求而支持退还相关费用诉求的理由之一。综上,依照我国民法典、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济南历下法院判决被告甲公司返还原告萧山承支付的保险费用5600元,赔偿原告萧山承车辆退保损失、通行费等损失3900余元。本案一审判决后,原告提出上诉。日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速豹新闻网·山东商报编辑:张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