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通讯员 董菊 杨洪刚
“买东西之前得看看成交量和评价,大家买得多的觉得好的,应该错不了”……随着网购的普及,几万+的成交数和“好评”成了消费者在网购平台“货比三家”的重要参照。然而,“刷单”行为不仅违背商业道德还容易引发纠纷。前不久,小张就遇上了这么一件事儿,自己和微信好友私下达成协议,帮对方的店铺“刷单”,可是事先说得好好的,等小张找对方要“买货”钱的时候却犯了难。近日,济南市平阴法院判决了这起因“刷单”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
不存在的“买卖”
“微信朋友圈”的出现改变了人们之间的社交方式,同时也改变了一些商业模式,很多人在朋友圈里做起了买卖。“微信好友里大部分都是认识的人,最起码的信任是有的,有这个前提在,货品不难卖。”小张表示,自己也是抱着这样的想法才选择相信这位好友,并帮助她。但让她万万没想到的是,因为自己的一时义气,却给自己挖了一个大坑。
小刘是某化妆品店的经营者,她与小张因一次偶然机会互加好友,小刘曾在小张的店铺买过东西,两人一来二去熟络了起来,小张认为两人都经营着自己的店铺,同行之间也有很多共同话题,因此小张觉得自己和小刘算是朋友关系。因此,在之后小刘提出“求助”请求后,小张一口就答应了。
“都做微商,都不容易,能帮就帮一把,而且刷单也会有相应的报酬,何乐而不为。”小张表示,去年的7月份,小刘请求小张在其开设的微信店铺内以购买化妆品的方式,为店铺增加业绩刷单,约定待交易完成后,返还相应款项。2021年7月9日至2021年7月20日,短短十来天的工夫,小张就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下单多笔,合计转账6万元,但双方并无真实货物交易记录和物流信息。“说起来我也是被义气冲昏了头脑,竟然帮她下单了这么多,别说报酬了,就连之前付的钱她也每次都有理由拒绝返还。”小张表示,每笔订单完成后小刘并未退还上述款项,经过小张多次催要,2021年7月30日,小刘向小张转款9000元,后小刘向小张出具了51000元的借条,借条中载明其因资金紧张,借款51000元,承诺于2021年8月30日归还,如不按期归还,愿承担法律责任。但左等右等小刘也没有要还钱的意思,无奈下,小张以小刘未归还货款为由,诉至济南市平阴法院。“她的确资金周转不过来,我也能理解,但是我的钱也是自己辛辛苦苦挣来的,一拖再拖我实在忍无可忍了。我也表示不要刷单的报酬了,只要之前付过的货款,但就这也没能要回来。”小张表示。
双方买卖合同无效
小张通过网络“刷单”方式付款,但小张并没有收到货物,双方的买卖关系能否成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平阴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小张在被告小刘处通过刷单购买货物的方式增加特定店铺的销量,实际上不存在真实的商品买卖关系,属于以买卖合同为表象,掩盖双方企图虚增微信店铺销售量、好评率及资金往来频密度达到误导、欺诈消费者或其他第三方的真实意思,属于因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据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因此原、被告之间购买化妆品的买卖合同无效。
根据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民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综上,依照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小刘返还小张51000元。
刷单图小利当心刷“破产”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刷单”行为不仅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而且损害了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过这起案件,小张也明白,网络“刷单”行为不可取,对于好友提出的“特殊请求”也必须要谨慎,不能因为眼前的蝇头小利而做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事儿。
本案的承办法官杨洪刚表示,世上没有什么“天上掉馅饼”的好事儿,如果有什么可以轻松赚钱的渠道找到你,一定要多加思量:诱惑的背后,极有可能是陷阱。也许你只想刷单赚点小钱,最终却可能刷单刷到“破产”。承办法官提醒大家切莫存有侥幸心理,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不仅需要寻求法律的保护,还需要每一个人都提高自身的警惕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