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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界周刊】托朋友理财,亏了算谁的?

2022-11-14 08:16:27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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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手里有个赚钱项目,拉你入伙,每个月都有分红。”那些年因为朋友一句话,甘愿掏钱理财的“坑”你踩过吗?15年前,郑勤(化名)被朋友一句“保本分红”的口头承诺所蛊惑,将自己手头的两万元交给朋友秦峰(化名),并委托他帮自己理财。万万没想到,之前说好的“保本分红”,最后却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通讯员 何江浩

济南市槐荫区法院民二庭法官张善芳

理财15年,竟是一场空

民间委托理财日益兴盛,尤其是朋友或亲戚之间,投资者放心大胆的投资大都基于对“稳定关系”的信赖,但当大家进行委托理财时却存在诸多风险,比如权利义务缺乏规范指引,投资者难以通过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风险负担;委托理财合同可能兼具委托、代理、借贷、证券交易等多种属性,导致对合同性质、法律适用认识的不同,进而影响诉讼策略选择以及裁判结果;保底条款与整个合同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投资者的美好愿望可能会“竹篮打水一场空”;投资者难以及时发现并有效约束受托人未按约定用途运用资金、暗箱操作、过度交易等行为。

近日,济南市槐荫区法院民二庭法官张善芳就审理了一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是多年的好友。2007年,郑勤步入职场已有两年的时间,手里有了些积蓄,想着拿手里的钱做点理财项目,便想起了自己的好友秦峰。“他经常跟我讲投资理财的技巧,我一直想着能有好的机会可以参与进去。”郑勤想到这儿立即给秦峰打了电话,秦峰当即劝说郑勤参与他手里的一个投资理财项目。自己可以全程提供帮助,并且承诺“保本分红”。郑勤前后思量,觉得这事儿可行,便于2007年12月底向秦峰账户存入20000元。之后的一年时间内,秦峰分5次向郑勤账户打款5000元,并告诉郑勤“这些钱都是理财的分红,今后还会有”。但在2008年12月最后一笔打款后,秦峰再也没有向郑勤支付他所谓的“分红”款项。郑勤刚开始碍于面子没有过问,但一连好几个月过去了依旧没有收到“分红”,多次催问,秦峰一直借故推脱,甚至20000元本金也没有退还给郑勤。15年过去了,本金索要未果,无奈下郑勤将昔日好友诉至槐荫区法院,请求判令秦峰返还理财本金20000元并支付理财利息。

委托理财or货品买卖

昔日好友对簿公堂,郑勤想要回本该属于自己的钱,声称对方骗了自己。但是秦峰也有自己的一套说辞,他认为,双方是买卖关系。 “投资理财”跟“货品买卖”可是两个概念,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秦峰辩称,郑勤所述不实,双方之间根本不是委托投资理财关系,而是买卖双方的销售行为。郑勤当时是通过秦峰购买济南某公司经营的产品,秦峰只是帮助代办,有当时购买产品的收据,且所购买的货品都已经给了郑勤。

当法官询问先后五次转款的性质时,秦峰在庭审中认可给郑勤的5次转款,是理财分红。秦峰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其所述委托购买货品并交付郑勤的事实;由其提供的济南某公司收款收据系复印件,郑勤对该证据不予认可,且认为与本案无关。

通过双方举证,法院认为,秦峰帮助郑勤进行投资理财,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协议,但秦峰对收到郑勤20000元款项无异议。秦峰陈述上述款项已全部为郑勤购买货品,同时又说未付款项均在济南某公司,其陈述前后矛盾;而其所提供的济南某公司收款收据系复印件,无法核对真实性,不能证明秦峰收款购买货品的事实;且未提供其它证据证明其陈述内容,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主张均不能成立。秦峰认可给郑勤5次分红5000元的事实,应认定双方系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因郑勤系投资行为,且投资有风险,双方亦无违约利息约定,故郑勤请求秦峰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秦峰应将所收取郑勤20000元减去已付款5000元合计15000元返还给郑勤。

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秦峰向郑勤支付投资款15000元,驳回郑勤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秦峰提起上诉,济南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避坑”攻略:口头委托不靠谱

郑勤虽然拿回了自己的本金,但十五年来的理财却是一场空,甚至差点血本无归。这类理财,往往都是 “你图人家高回报率的分红,人家图你的投资本金”。如果真有项目那么赚钱,怎么可能轻而易举就被拉入伙?“但凡动了风险投资的念头,都要做好血本无归的准备。”承办法官说。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委托理财合同是确认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最重要依据,作为投资者,要认真审查、签订好合同文件,避免出现纠纷时无据可依。一是避免口头委托,应就委托事项、收益和亏损的分担问题作出明确约定,以书面合同的方式固定下来。二是认真审阅合同,对于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自己不明确的地方,合同中不利于自身的条款或者认识存在分歧的条款,应要求对方做出说明或者进行调整,不要轻信经办人员的口头承诺。

诉讼事实依赖证据进行还原。作为投资者,要随时关注受托人运用资金、操作账户的情况,避免完全放任、失去监管。同时,也要有证据意识,在履约过程中及时固定和保存好证据,及时保留合同、项目报告等资料。对于重要事项的沟通应尽量采取书面方式,如将沟通往来的微信、邮件等作为证据,投资者在保存截图的同时还应保留原始载体以备诉讼中法院核对,必要时可进行公证。

本案中的郑勤,正是因为未能按照上述内容做好签订书面合同、保存相关证据等事项,导致自己的投资仅仅收回了本金,不但未见收益,还损失了十五年的正常银行利息。

因此,法官提醒投资者对超高收益的投资要保持戒心,不要被高收益轻易诱惑,一定要记住投资有风险,参与需谨慎。此外,个别投资者会在前期获得短暂小额收益,切莫因为贪心而去追加更多的钱,因为很有可能陷入“无底洞”。一定要理性看待某些看上去高大上的项目,切勿轻易相信高额投资回报的诱人承诺,避免盲目投资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速豹新闻网·山东商报编辑:王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