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公共区域本应属于业主购买的集体共有资产,但在现实中却常出现被侵占的现象。专家建议,完善城市小区业主共有产权登记制度,进一步加强民法典等相关法律的落实和普及工作,增强公众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有效规范开发商、物业服务企业和业委会的行为。(12月24日新华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一般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现实生活中,由于不少住宅小区的共有产权归属不明晰,经常发生被私占、私建、私售、私租等情况,由此引发的业主、业委会与开发商及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纠纷,也是屡见不鲜。
针对小区共有产权被侵占的情况,亟待多方位破解。一则,加快制度的完善需要重视起来。专家建议,完善共有产权登记制度,即,建立城市小区业主共有产权强制登记制度,公建配套设施必须登记在业主委员会名下。其实,类似的制度就值得尝试,从而让业主的权利更有保障,维权也更有底气。而制度的完善,也能够很好约束物业的管理行为。
二则,加强对侵权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对于挪用、侵占公共收益的行为,可以由住建等主管部门责令退还。这无疑是在为广大业主撑腰。面对侵占业主权益的乱象,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开发商、物业公司违法侵占的监督和处罚力度。相关部门也应加大对此类案件的宣传警示,以切实增强业主和物业的法律意识。
三则,需要充分发挥好业委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公共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基金,业委会作为执行机构,使用该款项应按照业主的意志和法律规定行使。但从现实来看,有的小区业委会履职不力,或者没有业委会,这直接导致了小区公共收益成糊涂账。所以,建立和强大业委会当引起重视。
四则,应借力基层治理体系的完善。让居民和居委会、业委会、物业之间充分沟通,建立更好的合作机制。比如,在福建,小区公共收益可以抵扣业主的物业服务费用、水电公摊费用以及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支出……这样的治理创新,就有助于促进小区公共区域及相关收益处在“阳光下”,更有利于平衡各方的利益。
此外,从小区业主角度来讲,要善于依法维权。现实中,有的业主对于哪些属于业主共有财产、哪些收益应该归业主所有这类权益并不知情,这就给了开发商和前期物业侵占业主合法权益的可乘之机。于此,一方面需要加强相关知识的学习,知晓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应该增强参与公共事务管理主动性、积极性,权益被侵害时,要合法维权。(杨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