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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李玉前杀妻灭子案发回重审

2020-09-29 09:43:55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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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8日下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决定再审的李玉前故意杀人、孟某红包庇一案公开宣判,裁定撤销原一、二审裁判,发回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贵州高院经审理认为,原一审程序违反了证人出庭作证、鉴定结论出示及重新鉴定的相关程序规定,原判认定李玉前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存在疑点和矛盾,可能影响公正审判,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2016年“李玉前案”的再审决定书

申诉19年

据本报此前报道,该案发生在19年前,李玉前原是贵州省六盘水水城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炼铁厂铸铁厂的车间主任。同案被告人孟艳红是水钢炼铁厂运料车间工人。本案被害人是李玉前的妻子谢初明和年仅三岁半的儿子李明昊。法院判决认定,李玉前杀害了妻儿,孟某红帮助其分尸、焚尸,并包庇李玉前。

后来,由徐昕、王万琼律师代理该案申诉后,发现了李玉前案的重重疑点。王万琼律师告诉记者,两名被告人的口供、李玉前前后供述及证人证言都存在多处矛盾。

狱中李玉前持续申诉喊冤。2016年,贵州高院启动再审程序,2017年召开庭前会议,直到今年9月16日,启动再审四年后,李玉前的家属和律师终于接到贵州高院的开庭通知,于2020年9月24日开庭审理。28日,该案终于有了再审结果。

据了解,李玉前在2001年3月28日被警方传唤后,直到4月4日才被正式宣布拘留,而他在案的9份有罪供述均是在4月3日之前所作出。辩护律师认为,该段时间警方涉嫌对李玉前非法拘禁,所得供述也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对此,2020年9月24日再审开庭时,检方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刑讯逼供存在。

入狱后,李玉前继续申诉,被害人谢初明的父母认为案件可疑,两人一直不相信是李玉前杀害了其女儿和外孙,两人曾多次到监狱会见李玉前。

12组证据

“庭审开始后,检方还是认为有证据可以指向李玉前。”王万琼介绍,在庭审中,检方没有出示新证据,但是对李玉前和孟某红之前的情感纠纷进行询问,“此案确实是情感引发的血案,这个不回避,但是本次重审的重点不是情感问题。”王万琼认为,本案的核心应该围绕案情的疑点,“行为不检点离他是一个杀人犯还是有很远的距离的。”

检方认为,李玉前此前的口供是指向其自身的证据,王万琼表示,李玉前遭受刑讯逼供的证据是很明显的,这些工作本应该是公检法在排除非法证据阶段做出,而不应该用刑讯逼供的供述来作为有效证据。“从当年卷宗中的大量证据,我们梳理列出了12组证据,从不同的角度证明他没有作案时间和动机。”王万琼表示,在后续的证据展示中,检方也认可不同证据之间存在矛盾。

9月23日,李玉前代理律师称,本案存在诸多疑点:李玉前“杀妻”为何连孩子也不放过?被害人遇害时间?李玉前“杀妻”后为何去报案?孟某红3月19日晚至20日凌晨在304宿舍做什么?为何有人看到3月19日晚孟某红从李玉前家搬运东西?304宿舍为何会提取到谢初明的生物样本?“这些都是本案最关键的部分,原审证据不足,没能查清。从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角度,无法给李玉前定罪。”徐昕说。

当庭道歉

“他表达了歉意,表示确实是因为自己的龌龊,没有处理好情感关系,酿成大祸。”据王万琼介绍,庭审中,李玉前详细梳理了自己当时的行为轨迹,并进行个人陈述。

再审庭审现场,李玉前在最后陈述时讲道,所有指向其犯罪的证据都是建立于孟某红2001年3月19日的不在场证明,以及他与孟某红在3月20日可能相遇的基础上。然而,孟某红对于3月19日的行踪供述却出现过不同说法,更有炼铁厂同事证实其在19日出现在304房,唯一的不在场证明是孟某红母亲在此案首次开庭后重新作出的。

9月24日的再审庭审共持续了近8小时,申诉代理律师向法庭出示了12组新证据,从做案时间、作案动机等多个方面证明李玉前无犯罪可能。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在发表意见时称,检方对律师提出的本案现有证据存在的矛盾和不足之处没有异议,但他们仍认为,就李玉前和另一被告人孟某红的口供而言,仍有相互印证之处,因而有证据指向李玉前犯罪,检方建议法庭依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证据依法判决。由于案情复杂,当日庭审结束后未宣判。

9月27日19时许,申诉代理律师王万琼表示已接到贵州高院消息,将于28日下午宣判。9月28日下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决定再审的李玉前故意杀人、孟某红包庇一案公开宣判,裁定撤销原一、二审裁判,发回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记者 宗兆洋

速豹新闻网·山东商报编辑:王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