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即时通讯设备的普及,微信成为人们的重要沟通方式,线上交流愈加简单方便,诉讼过程中微信语音、聊天记录也频繁作为证据出现。当“书信时代”变成“微信时代”,顺手在聊天中发的表情包都有可能成为“呈堂证供”。那么,如何利用微信固定证据,聊天记录怎样才能更易采信?“微信固定证据,可不是随随便便截两张图就可以,大家要尽量保证微信聊天记录的完整性,有法律依据的前提还要有事实根据。”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李晓丽说。
还原真实的对话现场
刚认识的朋友面对面扫一扫、合作伙伴之间加个微信方便沟通,再平常不过,作为最常用的聊天工具,许多线下交易信息被搬到线上,聊天记录也随之变成诉讼的核心证据,那么,这类证据如何才能被法院采纳?如果只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删除并隐匿信息,那么法官又该如何还原真实的对话现场?
“我给你们做了配件,就得给钱。”
“我们明确要求你们别做了,咱们之间根本不存在债务问题。”……
程小和郑琦(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多年的微信好友,两人曾有业务往来。随着程小的生意越做越大,也不断探索和开拓新业务。随后,程小通过微信与郑琦联系,表示自己现在也承担车铣刨磨床业务,了解到郑琦公司也有该项业务需求,希望能合作。基于之前的合作基础,再加之与程小也是多年的微信好友,出于信任,郑琦很痛快就答应了,双方很快建立业务合作意向。
根据双方要求,业务往来程小均通过郑琦及其公司员工微信联系,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制作加工配件的相关图纸和要求我们早就发给程小了,他们做出来的样品配件并不符合我们要求。我们也提前告知了他。”郑琦说。但程小则表示,自己按照对方图纸和要求加工完配件后,对方没有支付加工费,欠自己八万元。
“原告和被告每人都提供了一本打印出来的聊天记录,里面有详细的交易过程,但奇怪的是,双方的聊天记录有很大出入,根本对不上。被告明确表示,后续配件他们没要求程小来做,因此不存在支付加工费。”李晓丽表示,程小作为原告将郑琦及其公司诉至法院,提交其自制供货单和大量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但提供的聊天记录经与郑琦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核对,既不完整,也有删减,多处语音未转文字,这又是怎么回事?经过核对,真实的对话现场终于被还原。原来为了隐匿对自己不利的信息,程小故意将对方发送的“不做了”“订单取消吧”等关键信息删除。从双方提供的聊天记录中能看出,微信中对于拟加工的配件数量、单价、质量、履行期限、验收标准等内容均没有完整体现,只能体现双方之间存在加工定做业务关系。在被告收到样品配件后发现无法达到其公司要求,因此在支付完该笔货物款项后明确表示不再合作,被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显示,曾多次向原告发送“不做了”“订单取消吧”等否定争议业务的话语。但原告仍在明知被告明确表示“订单取消”的情况下继续生产,因此,原告向被告索要加工配件款8万余元,但并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对其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法官说法:《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我们通常所说,民事案件谁主张谁举证。网络时代,当事人之间通过微信、QQ等社交软件进行业务合作,方便快捷,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产生诉讼后,微信聊天记录成为重要的证据来源,在此情况下唯有充分发挥聊天记录的证明力才能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因此在提交材料时,要保证所提交聊天记录真实完整,对案件有关的聊天记录应当尽可能真实还原、完整提交,切忌对聊天记录自行删减,莫要对语音内容不予转换,刻意回避不利内容不可取。
微信取证你得这样聊
“郑总,这是上个季度的结算单,请您核对,如没有问题,这笔订单清账。”
“好的。”
“麻烦核对下这笔账单。”
“账单没问题。”
“郑总,您再看下这个季度的结算单,只清算8000元,尚有35645元没有结算。”
“好的,下个季度一并给你。”……
贾刚作为个体经营者,多年经营暖水瓶皮生意,与郑峰、郑振有长达十多年的合作关系,郑峰和郑振成立一家商贸公司,依旧与贾刚持续之前的买卖业务关系。十多年来,双方从未签订过书面合同,自从有了微信聊天工具,为了方便,双方的合作意向均在微信中达成,贾刚根据聊天记录中郑峰、郑振的要求备货、发货。双方之间存在大量交易,但每笔业务并非钱货两清,时有拖欠。基于多年信任,贾刚并未催促,只是定期与对方核对账目,并取得对方认可。
从贾刚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可以看到,双方通过微信核对账目,贾刚根据每笔业务货款金额,加上往期业务的欠款数额,再减去收到的款项,计算得到总欠款额,制作欠款单。每个欠款单贾刚均拍图片后通过微信与对方进行核对,并得到对方确定回复。因双方业务一直持续,欠款数额随之发生变化。之前的欠款还未还清,又有了新的欠款,由于长期拖欠货款,索要无果,贾刚将郑峰和郑振以及两人成立的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欠款108万元,并提交欠条及自2016年至2022年间与被告各方聊天记录。聊天记录中详细列举自2016年以来各阶段总欠款金额数目、计算方式,完整记载各时间点双方对账过程及结果,内容全面真实,并佐以多份转账凭证证实。
李晓丽表示,双方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交易模式相对固定,双方通过微信或电话方式联系业务,通过微信方式对账。双方之间建立的买卖合同关系均为双方的真实意思,内容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被告对于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无异议,通过微信聊天记录足以反映双方之间的业务往来、欠条的形成过程及欠条的还款过程。原告对其主张数额有微信聊天记录及相应的转款记录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其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合作时间较长,交易模式固定;双方通过前期的合作,基于相互的信任形成微信沟通、线上交流的惯例并业务来往频繁。基于这类长期、稳固的关系,当事人经常有多笔收支涉及多个业务,长期业务往来中,双方所涉及货款、欠款持续变动。针对这一特点,双方当事人线上沟通要注意逻辑连贯,时间上不宜跨度太长,定期定时寻求交流。尤其在核对账目时要多说几句,语句通顺并取得对方确切答复,避免自顾自言。
这个“ok”能否成为“呈堂证供”?
“现在每个案子的证据或多或少都会涉及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我们要做的就是尽可能还原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在双方的对话中,有时一个表情也可能作为证据,但这个表情也得用的恰到好处才行。”李晓丽说。
采访中,李晓丽表示,大多数案件而言,网络表情通常只是作为辅助证据出现,并非为决定作用。“诉讼过程中,要尽可能丰富证据材料,利用各种交易单据、转账凭证与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相互印证,各种证据材料相互支撑,形成系统完善的证据链。”
“这是咱俩的借款明细,你打开看看。”
“OK。”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表情包的使用更要谨慎,李强曾因手头不宽裕向秦风多次借款,但也偿还了其中的一部分,可对方在与自己核对借款时,秦风通过微信发给李强一份借款明细文本文档,但由于李强当时在忙,就随便回了一个“OK”的手势,表示自己已收到。后续李强通过通话方式与对方核对借款明细,并且明确指出明细中包含自己已偿还部分。但后期秦风却将该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提交,他认为“OK”就是李强认可自己发给他的借款明细,应按照这份明细偿还借款。但由于李强也提供了核对借款的电话录音记录,因此秦风的诉讼请求法院未予以支持。这一“OK”的表情在秦风看来意味着认同,但在李强看来,这个“OK”并不是认可该微信内容,仅代表自己已收到。
法官说法:在微信聊天中,能用文字明确表示的尽量不用表情或者语音。因为语音有时会夹杂口音或俗语,在判定上可能会引起歧义。也有很多案子中出现“OK”或者抱拳、微笑等表情,这也要联系上下文的关系才能判定这些表情是否为肯定的意思。诉讼无小事,利益关己身,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和当事人时刻谨记三“心”:一要抱有“警惕心”,及时固定证据,雪泥鸿爪,随时留痕;二要摒弃“侥幸心”,删减修改聊天证据只会掩耳盗铃、自欺欺人;三要克服“懒惰心”,要积极主动与对方就重要事项进行核对,不要总觉得“有理走遍天下”,俗话说,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保留好证据权益才能得到实现。(涉案双方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