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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接触交通事故”谁之责

2023-12-18 10:24:15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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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孕妇虽未与车辆接触,但因躲避左转车辆滑倒而受伤,在治疗过程中医生建议终止妊娠。交通事故中,此类未与车辆发生碰撞接触的案例不在少数,面对伤者的索赔,法院能否支持?车主又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呢?一起看下面两起“无接触交通事故”引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孕妇摔伤状告车主

今年夏天,孕妇李敏(化名)驾驶两轮电动车沿商河县某街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某超市门口处时,恰遇前方孙道权(化名)驾驶的小型轿车左转弯掉头。李敏在避让车辆时发生侧滑摔倒受伤,因伤势严重被立即送往医院救治。住院期间,因需要各项检查及药物治疗,经医生建议终止妊娠。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明记载事故发生时李敏驾驶的车辆经鉴定属于机动车,且李敏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经调取事故现场监控,两车未发生接触。对该次事故的责任,交警队未予划分认定。“我因为这次事故没了孩子,对方还不做赔偿,那我的损失谁来负责?”因与对方就赔偿问题协商不定,李敏一纸诉状诉至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要求孙道权和其投保的财险公司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7.4万元。

两车未碰撞责任谁来担

李敏认为,孙道权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前自己属于正常行驶,因为孙道权驾驶车辆在没有任何警示的情况下突然掉头,导致自己紧急避险才发生侧滑受伤,“这次事故应该由孙道权承担全部责任,我认为自己并没有责任。而且自己终止妊娠的原因是这次事故引起的,治疗费用也应由对方支付。”李敏表示,事故发生后自己被送往本地医院治疗,因伤情严重,当日转往其他医院救治。住院期间,因需要做各项检查及药物治疗,经医生建议后终止妊娠。此外,李敏还表示,因本次事故致使其终止妊娠,给其和家人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要求损害赔偿5万元。

两人对簿公堂,针对李敏的诉求,孙道权并未作出任何答辩。其投保的某财险公司则表示,根据交警部门认定,双方涉案车辆都是机动车,自己承保车辆掉头的位置不属于禁止掉头路段,且双方车辆并没有发生任何碰撞或接触,保险公司推断李敏车速过快或者驾驶熟练程度不足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既然没有发生碰撞,则可以认为自己承保的车辆不应承担事故责任。李敏在医院进行引产手术,虽然有医生终止妊娠的建议,但并不是本次事故导致必然产生的费用,因此对该项费用应该适当扣除30%。对李敏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保险公司认为缺乏法律依据,不予认可。

虽未接触仍需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事发当时的监控录像可以看出,事发当时因为下雨导致路面湿滑,事故发生前孙道权驾驶的车辆车头朝西,车尾朝东顺停在道路北侧。在孙道权驾驶该车辆左转弯掉头过程中车辆行驶速度较慢,但未开启车辆转向灯,当车辆转至接近南北方向时,李敏驾驶车辆由东向西快速驶来,躲避过程中在孙道权车头的右前方发生侧滑摔倒。结合上述证据,法院认为,事发时路面湿滑,孙道权驾驶的车辆并非紧急掉头,李敏驾驶两轮车速度较快,行驶过程中未对前方车辆尽到注意观察的义务,在发现前方车辆掉头时采取措施不当发生侧滑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孙道权驾驶车辆掉头时虽然行驶速度较慢,但未开启转向灯,亦未注意观察和避让道路上正常通行的车辆,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李敏在住院期间,前期治疗以外伤为主,因其发生事故时怀有身孕,在外伤治疗中多项检查及治疗均对胎儿有一定影响,经医生建议后终止妊娠,因此李敏在医院支付的医疗费(含引产费用)均与本次事故有因果关系。孙道权投保的财险公司应在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相关法律规定,侵权人致人损害,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一般不予支持;侵权人致人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侵权人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应当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方式、侵权情节、影响范围、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审判实践中,受害人评残后的残疾等级一般是法院考量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首要和重要因素。本次事故中,虽然李敏的伤情未评定伤残,但是因本次事故造成李敏受伤,治疗过程对其胎儿产生一定影响,经医生建议后进行了引产手术,对其身体和精神均造成较大的伤害,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结合目前山东省内关于侵权人为个人的赔偿标准,对其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3000元。最终,法院判决财险公司给付李敏各项费用2.8万元。

无接触不等于无责任

“无接触交通事故”需要担责吗?这个疑问同样困扰着长清市民秦方(化名),前不久他驾驶三轮电动车,行驶到某街道交叉路口右转弯时,适遇齐刚(化名)驾驶的农用三轮车,齐刚为躲避秦方,紧急向左打方向时,与贾刚(化名)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农用三轮车乘坐人郑峰(化名)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后报警,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未确定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郑峰被送往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9400余元,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事故证明、交警部门监控录像及询问笔录,事发时秦方驾驶三轮电动车右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贾刚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齐刚驾驶农用三轮车在通过路口时未尽到注意观察义务,对于事故的发生均存在一定的过错,郑峰违规乘坐在齐刚驾驶的农用三轮车车厢货物上,对其损害后果也应负有一定责任。结合事故发生时的路况、当事人驾驶车辆情况及郑峰受伤原因,法院认定由秦方、齐刚、贾刚、郑峰分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车辆之间没有发生直接碰撞,为何需要承担交通事故责任?两起案件的承办法官均表示,“接触”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所谓“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碰撞”不是承担责任的必要条件,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当事人双方没有发生物理碰撞的一种交通事故形态,为“无接触式交通事故”。无接触不等于无责任。当事人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存在因果关系,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交警部门未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时各方责任如何认定?长清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孟令娟表示,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虽然明确无法查明事故原因,不能作出责任认定,但不能成为行为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或理由。行为人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事故现场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综合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考量事故各方的过错程度以及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进行综合认定,以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交通事故中,即使未发生碰撞,但有过错的驾驶行为如未保持安全车距、违规载人等其他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也应当承担事故责任。驾驶机动车及非机动车驾驶人要充分尽到注意义务,特别是在进出小区、地下车库、十字路口和无“斑马线”的道路通行时,务必减速慢行、多观察,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最大程度避免事故发生。

速豹新闻网·山东商报编辑: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