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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界周刊】5个打火机引发的官司

2022-01-17 10:55:36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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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杨子葶

春节将近,回家过年的返乡人群中很多人选择乘坐火车。虽归心似箭,但如果在过火车安检时携带了危险品、管制刀具等,就有可能被工作人员拦住。济南一位小伙儿就因为携带的打火机超过规定数量,和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路济南局公司)打起了官司。“原告冯清(化名)认为,铁路济南局公司因为他超量携带打火机作出的阻止他进站乘车的行为违法。要求退还其车票等费用共计20元。同时请求一并审查限制携带打火机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曹磊说。 

“限带俩打火机,减损我的权益”

记者从法院了解到,两年前的一个下午,冯清拿着通过中国铁路12306平台购买的当日车票,进站乘车安检时,铁路济南局公司的工作人员发现,在冯清的行李中携带1瓶白酒和5个打火机,于是告知冯清只能携带2个打火机进站。随后,冯清没有选择携带符合规定数量的打火机进站,而是离开了车站。

据介绍,原铁道部在1997年12月1日制定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五十二条规定,为方便旅客的旅行生活,限量携带气体打火机5个。但是铁路运输既要考虑方便旅客,同时更应考虑运输安全,随着我国高速铁路的快速发展,对出行安全的标准要求越来越高,铁路运输企业从保障运输安全出发,结合我国铁路运输发展的实际,对限制携带的打火机数量从5个修改为2个。

法官助理石璐璐告诉记者,冯清认为将5个打火机降为2个打火机,这减损了他的权益,他认为铁路公司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违法的。并且,冯清认为《铁路进站乘车禁止和限制携带物品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中限制携带普通打火机2个的规定违反了《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铁运〔1997〕101号)等法律法规关于限制携带物品的规定,不应成为铁路济南局公司阻止他进站的依据。

案件审理中,冯清一直在强调自己并没有违反规定,认为对方以必须携带规定数量打火机才能乘车,是减损了自己的权益。而在中国铁路客户服务中心客运服务栏的网上购票常见问题中,专门提到《铁路进站乘车禁止和限制携带物品》这一项,其中一条提到限量携带以下物品:不超过20毫升的指甲油、去光剂、染发剂;不超过120毫升的冷烫精、摩丝、发胶、杀虫剂、空气清新剂等自喷压力容器;安全火柴2小盒;普通打火机2个。

原告权益是否受到减损?

有的人对铁路限量携带的物品并不熟知,遇到多带打火机的情况,一般都会选择丢掉或者送人,继续进站,像冯清这样将铁路公司告上法庭的情况的确少见。从冯清的诉求中可以看到,他认为《公告》将《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五十二条中规定限量携带气体打火机数量从5个降低为2个,减损了公民合法权益,应该被认定为违法。

“冯清的上诉请求是确认这个规范性文件违法,并且要求铁路济南局公司赔偿他的火车票和公交车票费用共计20元。这也是我受理过标的额最小的案子。”承办法官告诉记者,关于5个打火机降成2个打火机到底有没有减损冯清的权益?被告到底违不违法?法院的观点是,限制不同于减损,减损的意思是“减少”或者“损害”,而限制携带2个打火机上车,并不是意味着要将其余多出的3个打火机没收,可以选择寄存或者送人等。

那么,《公告》中限制携带打火机数量的条款是否违法?记者了解到,规范性文件的条款因减损公民合法权益而被认定违法,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减损公民合法权益;二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因此,《公告》中限制携带打火机数量的条款是否违法,应从两个方面进行判断,即《公告》中限带2个打火机的规定是否减损公民合法权益,以及《公告》中限带2个打火机的规定是否有上位法依据。

法院:权益未被减损,规定不违法

法院认为,公共利益是不确定的多数人利益,是公共行政的目标,在一定条件下,实现公共利益可以作为限制公民权利的合法依据。而《公告》中的规定是否减损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从两方面分析:一方面,从法律解释学出发,对于法律文本的理解应当尊重文字、概念的基本含义,上述法条中“减损”一词的基本含义是减少、损害。

《公告》中规定的限制携带打火机数量,仅是对公民权益的限制,并不实际减损公民的权益。《公告》已在购票网站进行公示,乘客在购票时应当对相关内容知悉,完全可以避免乘车时携带超过限制数量的打火机。即使乘客未能及时了解而携带了超过限制数量的打火机,其亦可采取邮寄、寄存等方式避免损失。

“另一方面,从利益衡量及生活常识角度看,三五个普通打火机价值极小,与其他乘客人身安全利益、公共场所安全利益相比较,微乎其微。携带超过限制数量的打火机乘车的危险一旦现实化,必将危及火车运行安全和乘客人身财产安全,携带人将为此付出远超打火机价值的代价。”石璐璐说,从这种意义上讲,限制乘客携带打火机的数量不仅未减损乘客的合法权益,反而是对其更大权益的一种保护,《公告》将限带打火机数量从5个降低为2个,并不减损公民的合法权益。

据介绍,关于《公告》中限带2个打火机的规定是否有上位法依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六条规定:“在不违反本规程原则的前提下,铁路运输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制订补充规定在本企业管辖范围内实行并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备案。”,而《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一条规定:“为了维护铁路旅客运输的正常秩序,保护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制定本规程。”

法院认为,第一条规定属于该规程的立法目的与立法原则条款,据此可知《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的基本原则是“维护铁路旅客运输的正常秩序,保护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铁路作为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和交通运输体系的骨干,是国民经济大动脉,具有运输能力大、节约资源、绿色环保的特点,铁路运营安全事关社会秩序与经济发展,确保铁路运营安全意义重大。

“当前,高铁运行速度较传统列车大幅提升,只有更高、更严苛的安全标准才能确保铁路运营的安全。对乘客进行安全检查并严格限制危险品携带数量,可以降低铁路运行风险,保障铁路高效安全运行,维护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承办法官告诉记者,《公告》降低限带打火机的数量符合《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的基本原则,因此,即使上诉人冯清坚持认为将限带打火机的数量从5个降低为2个,减损其合法权益,此规定亦因有规章授权作为依据而不应被认定为违法。

法院认定,被告阻止原告携带5个打火机进站乘车的行为并不违法,原告起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冯清申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速豹新闻网·山东商报编辑:张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