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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界周刊】网销毒减肥胶囊 一年卖了80多万

2022-03-21 11:27:17  大字体 小字体 扫码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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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通讯员 王继学

四名无业人员,明知减肥产品中掺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仍在网上销售减肥药,短短一年内,销售金额达80余万元。近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对这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依法作出一审宣判,四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至有期徒刑五年,并分别处以五千元至五万元不等的罚金。

济南历下法院经审理查明,韩某、王某于2018年上半年起,在网上销售减肥药,通过网络等途径知道减肥产品中掺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仍从被告人任某等人处购买含西布曲明成分减肥胶囊并出售。2019年3月,任某购买减肥药时,发现有利可图,遂在网上销售减肥药,后来知道减肥产品中掺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但为了高额利润仍向外出售。朱某于2020年10月至11月,从韩某处购买含有西布曲明成分减肥药出售。2019年12月至2020年11月,韩某销售金额共计36万余元,王某销售金额共计34万余元,任某销售金额共计十万余元;2020年10月至11月,朱某销售金额共计4229元。经鉴定,扣押在案的减肥胶囊中均检出西布曲明成分。据了解,该减肥药有副作用,孕妇、老人、心脏病人均不能服用。

济南历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王某、任某、朱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韩某、王某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均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建议对韩某、王某、任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韩某、王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且有其他严重情节,任某销售金额十万余元,均不宜适用缓刑,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朱某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朱某供述减肥药来源的行为系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不能认定为立功,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据我国《刑法》《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关规定,济南历下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同时责令被告人韩某等四人退缴违法所得共计80余万元。日前,本案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速豹新闻网·山东商报编辑:张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