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张舒
商报济南消息 在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发布《山东省毒品犯罪检察工作白皮书(2019-2021)》(以下简称“白皮书”)。这是我省检察机关首次编制毒品犯罪检察工作白皮书,在全国范围以省级院名义编制也是首次。《白皮书》对2019年至2021年的全省毒品犯罪检察工作数据进行了全面梳理和系统分析,并发布毒品犯罪检察治理典型案例。
白皮书显示,2019年至2021年,全省检察机关共批捕毒品犯罪3696人,同比下降56.6%,占全部刑事案件的3.89%;起诉毒品犯罪6793人,同比下降40.7%,占全部刑事案件的2.29%。
从检察办案情况来看,当前毒品犯罪案件有涉案罪名相对集中、毒品犯罪重刑比率略有上升、毒品犯罪重新犯罪比重偏高、毒品的种类花样翻新等突出特点。
2019年至2021年,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毒品犯罪嫌疑人共计9238人,其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5715人,占比61.9%,容留他人吸毒罪1779人,占比19.3%,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812人,占比8.8%,走私制毒物品罪299人,占比3.2%,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269人,占比2.9%。上述五类犯罪嫌疑人数量占全部犯罪人数的96.06%,这五类犯罪既是毒品类犯罪的主要犯罪形态,连续多年呈多发高发态势,也是禁毒工作惩治的重中之重。
毒品犯罪属于量刑比较重的重大刑事犯罪,重刑率明显高于同期刑事犯罪总体水平,近三年,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及以上比例由12.94%升至15.45%。随着物流业的快速发展,寄递安全防控难度加大,利用寄递渠道批量实施贩运毒品呈加剧趋势,是导致毒品犯罪重罪比例升高的重要因素。
毒品犯罪隐蔽性强,熟人在私密空间交易相对突出,犯罪嫌疑人群体较为固定,近三年,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毒品犯罪嫌疑人中曾受过刑事处罚的共计1717人,占起诉毒品犯罪人总数的25.3%。
新型合成毒品、新精神活性物质增长迅速,大麻巧克力、“蓝精灵”“开心水”等新类型毒品增多,新型毒品犯罪呈上升趋势,新型毒品兴奋性更强,成瘾性更强,吸食后造成的危害性更大,戒除毒瘾的难度也非常大。
近年来,通过各方努力,未成年人禁毒法治意识不断增强、法治校园和安全校园建设力度和打击向未成年人兜售毒品犯罪力度持续加大,未成年涉毒品犯罪相对较少。近三年,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毒品犯罪共计109人,占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数的0.62%。
2019年至2021年,全省检察机关共批捕毒品犯罪3696人,同比下降56.6%,占全部刑事案件的3.89%;起诉毒品犯罪6793人,同比下降40.7%,占全部刑事案件的2.29%。检察机关批捕起诉的毒品犯罪案件数量下降,说明了在省禁毒委统一协调指挥下,全省各相关单位协作配合,不断加大打击力度,各项工作精准有力、打击效能连续提升、震慑和预防犯罪收到效果,毒情形势持续好转。
|典型案例发布|
案例一
“保健品”变毒品
2021年7月13日至8月4日,芦某明知出售的胶囊、沉香等产品含有合成大麻素,为牟取非法利益,3次通过微信向王某某、张某某予以出售,非法获利人民币10700元。经鉴定从王某某、张某某处扣押的胶囊、烟丝、长条烟丝(沉香)中均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系国家列管的新精神活性物质。
芦某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利用购买的李某某手机号码、身份信息注册的微信账号,专门用于联系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胶囊、烟丝等,并用于收取毒资,进行洗钱活动。
被告人芦某到案之初没有认罪认罚,辩称其出售的仅为保健产品,没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检察机关及时引导公安机关收集芦某手机信息、微信聊天记录、交易流水等客观证据,通过支付平台交易流水、推销产品过程、寄发快递等交易细节证明芦某的主观故意,认定2021年7月1日后,芦某在明知合成大麻素系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向他人贩卖含有合成大麻素成分的沉香、胶囊等,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检察机关通过释法说理,促使被告人真诚悔罪、认罪认罚。最终法院以芦某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作出有罪判决。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马海涛表示,本案系贩卖新型毒品合成大麻素类犯罪案件,涉及网络交易和自洗钱犯罪,案情疑难复杂,取证合法性、关联性面临诸多挑战。检察机关能动履行诉前主导职责,与公安机关、人民银行联动配合形成打击合力,夯实新型毒品犯罪主观方面证据,促使被告人认罪认罚;同时积极履行刑事诉讼监督职能,实行“一案双查”,依法追诉自洗钱漏罪。
此外,针对本案中反映出的犯罪分子以常见的胶囊、烟丝、保健食品等“外衣”进行掩饰,通过寄递方式进行新型毒品交易的新情况,检察机关还强化了寄递安全溯源治理,向相关物流企业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寄递行业严格落实安检规程,提升违禁品检查质量,筑牢寄递安全“防火墙”。
案例二
快递包裹藏“毒”
2020年4月份,被告周某某通过微信交易从缅甸的普某某(在逃)处购买毒品。2020年4月12日,普某某将毒品藏匿在包裹中委托依某从境外取回并邮寄到指定地点。被告依某明知包裹内藏有毒品,为牟取非法利益,仍安排其姑姑赵某某(另案处理)到中缅边境将包裹取到国内。赵某某在瑞丽某快递集散点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邮寄包裹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查扣毒品可疑物4坨,共计101.98克。经检验,该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4.4%。另查明,被告周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给被告马某某,被告马某某将毒品贩卖给他人牟利。
2020年6月24日,经山东省公安厅逐级指定管辖,莒南县公安局以被告人依某、周某某等四人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认为,依某为赚取好处费帮助普某某以藏匿、蒙蔽手段,逃避边防和快递集散点的检查,为下家邮寄毒品,可以认定主观明知,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作出起诉决定。其姑姑赵某某仅是帮助其侄子接寄物品且未获取好处,难以认定主观明知,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开庭审理前,莒南县检察院充分听取依某等人及辩护人意见,促使周某某、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2021年4月14日,莒南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依某等三人贩卖毒品一案,庭审中周某某、马某某认罪悔罪,公诉人发表了从宽处理的量刑建议。依某拒不认罪,公诉人就“主观明知”的法律适用展开了充分论辩,发表了从重处罚的量刑建议。法院采信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依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马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马海涛表示,检察机关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过程中,针对该类犯罪隐蔽性、迷惑性强等特点,积极引导公安机关从毒品来源、交易、邮寄、藏匿、吸食等各环节侦查取证,加强对毒品犯罪中 “主观明知”问题的分析研判,准确界定罪与非罪。同时,延伸检察职能,能动履职,针对寄递行业中出现的毒品犯罪问题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治理,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切断毒品犯罪的寄递运输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