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不能让“假洋牌”招摇过市,挂羊头卖狗肉,忽悠消费者。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等部门应针对“假洋牌”现象加强调研和排查,全面梳理“假洋牌”相关问题,给“假洋牌”画像。在此基础上,对打着“假洋牌”旗号虚假、误导宣传的行为进行查处,曝光问题,拆穿一些“假洋牌”的“人设”,让忽悠人的“假洋牌”现出原形。
近日,证监会对慕思发出了一份问询函。其中一个问题是,要求慕思就广告中出现的外国人说明其基本情况以及其与公司产品的关系;同时说明公司是否对外宣传此人、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对外宣传自身产品是否表述恰当和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这引发了对于慕思“洋味儿”广告的热议以及对于一些“真国产”却挂“假洋牌”的讨论。(12月8日工人日报)
外面穿着“洋马甲”,里面裹着的却是国货。“假洋牌”现象或问题由来已久,每隔一段时间就会成为热议话题。此次证监会对慕思的问询将“假洋牌”的问题再次浮出水面,晾晒在了舆论关注的焦点上。
“假洋牌”已经成了一种营销招牌,企业包装“假洋牌”的路径主要有三条,一是产品的商标注册、原料采购、生产、销售等环节都在国内,只是给产品起一个带洋味的名称,或者注册一个带洋味的商标,并且在宣传推介过程中刻意使用外国人形象、外国场景等因素,向消费者明示或暗示产品的“洋属性”,对消费者进行误导;二是国内企业在国外注册商标或购买国外的品牌,使用国外的原料和工艺技术,但产品的生产、营销几乎都在国内;三是国内企业的商标注册地在国外,在国外也有空壳公司,原料采购、生产、销售等行为大都发生在国内。显然,有些“假洋牌”是血统纯正的国货,有些“假洋牌”即便有些“洋基因”,其主流依然是“国货基因”。
一些企业热衷于包装使用“假洋牌”,主要目的是利用“假洋牌”给产品营造一种“高大上”的气场,给产品贴金,提升产品的身价和吸引力、竞争力。这种营销策略看似耍了小聪明,走了捷径,实则包含失信或违法风险。
要知道,全面、真实、准确是商业营销的诚信底线和法律底线。《广告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企业如果在营销过程中,伪造或利用“假洋牌”的“人设”释放片面、虚假、引人误解的信息,欺骗、误导消费者,就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扰乱了市场秩序,踩踏了诚信底线和法律底线。
决不能让“假洋牌”招摇过市,挂羊头卖狗肉,忽悠消费者。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等部门应针对“假洋牌”现象加强调研和排查,全面梳理“假洋牌”相关问题,给“假洋牌”画像。在此基础上,对打着“假洋牌”旗号虚假、误导宣传的行为进行查处,曝光问题,拆穿一些“假洋牌”的“人设”,让忽悠人的“假洋牌”现出原形。进一步完善对“假洋牌”的监管机制,要求企业严格履行真实、准确宣传的义务,在产品的广告、包装、标签、说明书等媒介上明示商品产地、原料来源、商标注册地、生产者等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监督权。(◎李英锋)